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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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一、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一)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二)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

2、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其他条的扩充(1)内容:A——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B——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A一

3、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C: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3)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2.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注意: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A——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B——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4、,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注意: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四、民国时期的宪法(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1.内容、特点及意义:(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

5、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公等权力;(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主要特点: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参议院拥

6、有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时间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2、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二)“天坛

7、宪草”与“袁记约法”1、“天坛宪法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肯定上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总统任期限--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2、“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经个人独裁;(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3)用有名无实

8、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注意: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三)“贿选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特点: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四)《中华民国宪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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