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溪镇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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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珍溪镇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培训材料周廷钢2011年4月20日一、重庆市现行生育政策(一)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简介所谓现行生育政策,顾名思义是指现在执行的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指出: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国国情”,即:人口数量多,耕地面积少,经济不发达。(二)重庆市现行生

2、育政策1、《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我镇不适用此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即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是指夫妻双方均系无兄弟姐妹的独生子女,而不是指兄弟姐妹几个中只有一个男孩或一个女孩的情况,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对独生子女的界定: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界定为独生子女:7A、夫妻双方生育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存一个子女的;B、夫妻双方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未同时存活,现存一个子

3、女的;C、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的可以办理。D、对离婚、丧偶的,在离婚和丧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办理。E、再婚的夫妻,在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以办理。但应注意:对离婚的必须要有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对丧偶的必须要有死亡证明,对依法收养子女的必须要有收养证,在办证过程中女方未满49周岁。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界定为独生子女:A、夫妻双方生育一胎系双胞胎子女的;B、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因其他原因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2)第一个子女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掌握三个方面: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患非遗传性疾

4、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掌握三个方面: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患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4)夫妻一方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本规定必须经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为前提,同时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7收养条件(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夫妻双方婚后多年(指5年以

5、上)不育,均年满30周岁;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注:收养法第9条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夫妻“是指一方或双方因离婚和丧偶而再婚的夫妻。这里的“子女”是指夫妻一方自己曾生育的子女,也包括依法收养的子女。这里的“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或生育过但子女已死亡的,但夫妻原有子女不在身边的不能视为无子女。对丧偶再婚申请再生育的,必须注意“一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这两个条件。此规定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

6、民。(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是指夫妻一方系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是指符合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规定,并持有二等甲级伤残证的残废军人。“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是指夫妻一方在抢救国家或集体公共财产,抢救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在合法社会活动中致残的。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居民。(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

7、子女的”是指夫妻一方两代或两代以上均系独生子或独生女的;“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7是指男方到无兄弟姐妹的只有一个女孩的独生女家落户的,即通常所说的“入赘”、“上门女婿”,不包括到兄弟姐妹几人中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落户的,对女方举家到男方一起生活、供养女方父母的,也同样适用。此规定适用于农村居民。(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我区不适用此规定)(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三类组)、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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