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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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对策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青年的范畴是指年龄在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少年的范畴是指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

2、,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逐步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犯罪成员的低龄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以上,而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成龄的14岁孩子竞占13.5%。我国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

3、进一步提高,使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青少年的成熟期提前,使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青少年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青少年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青少年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二)犯罪类型多元化。    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暴力型、侵犯财产的案件仍居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据某市的统计数据表明,一年半中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35件80人,而盗窃、抢劫、抢夺有29件5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3%,抢劫、聚众斗殴等

4、暴力犯罪案件12件41人,占总数案件的51%。    (三)犯罪方式团伙化。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

5、结伙犯罪,但也有 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己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

6、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恪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    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青少年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早恋矛盾杀(害)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

7、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第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威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枪支等作案。第三,暴力强奸。这部分青少年犯罪分子手段恶劣,如中学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    (五)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具有反复性。    青少年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青少年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

8、加复杂化。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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