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

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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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15【正  文】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农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八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耕地。    二、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各种使用分区内所编定之林业用地、养殖用地、国土保安用地、或上开分区内暂未依法编定用地别之土地。    三、依区域计划法划定为特定农业区、一般农业区、山坡地保育区、森林区以

2、外之分区内所编定之农牧用地。    四、依都市计划法划定为农业区、保护区内之土地。    依国家公园法划定为国家公园区内按各种分区别及使用性质,经国家公园管理处会同有关机关认定作为农业用地使用之土地。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之农业设施种类如下:    一、农作产销设施。    二、林业设施。    三、水产养殖运销设施。    四、畜牧设施。    五、休闲农业设施。    第4条    凡依本条例第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搭建无固定基础之临时性与农业生产有关之设施,除直辖市、县(市)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得免申请容

3、许使用。    但位属河川区土地需经水利主管机关同意。    第5条    申请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应检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    一、申请书。    二、经营计划书。    三、最近一个月内土地登记誊本及地籍图誊本。但能申请网路电子誊本者,免予检附。    四、设施配置图,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五百分之一。    五、位置略图。    六、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但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机关规定之文件。    第6条    政府办理或专案辅导农业发展计划所需

4、农业设施,其面积得依其计划核定之。    第7条    经审查合于规定之农业设施,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核发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同意书。    第8条    申请农业设施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其属可以补正事项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者,不予同意。    一、非属农业使用项目者。    二、经营计划书内容不详实者。    三、不符合土地分区使用,或与用地编定类别之容许使用项目及许可使用细目不符合者。    四、申请容许使用面积超出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者。    五、妨碍道

5、路通行者。    六、妨碍邻近农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    七、申请水产养殖设施之养殖池或水禽饲养用水池无法取得合法用水者;或对申请场址产生之土资源需要外运者。    八、申请水产养殖设施之养殖池用地如属采取土石后遗留有坑洞者。    九、违反法令规定者。    第9条    农业设施兴建高度及楼层应依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作规定者,其高度不得超过十四公尺。但直辖市、县(市)政府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10条    申请容许作农作产销设施使用,申请人应拟定经营计划书,并叙明下列事项,经营计划变更时亦同:   

6、 一、设施名称。    二、设置目的。    三、生产计划。    四、兴建设施之基地地号及兴建面积。    五、现耕农业用地及经营概况。    六、现有农机具名称及其数量。    七、设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来源及废、污水处理计划。    九、对周边农业环境之影响。    十、农业事业废弃物处理及再利用计划。    第11条    农作产销设施许可使用细目、兴建面积与高度及条件如下:    一、水稻育苗作业室:含管理室、作业场所及器材储放设施,最大兴建面积为一千平方公尺。    二、育苗作业室:依生产需

7、要核定。    三、菇类栽培场、菇包制包场或废菇包处理场:依生产需要核定。    四、温室或网室:依生产需要核定。    五、抽水机房:应先取得水权登记,其最大兴建面积为二十平方公尺。    六、干燥机房:依机具边缘垂直投影面积二.五倍计算,最大兴建面积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七、米机房:依机具边缘垂直投影面积二.五倍计算,最大兴建面积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八、农机具室:限供停放农机具使用,建造以一层为限。其容许兴建面积依自有农机具边缘垂直投影面积二.五倍计算。但机型特殊经检附证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8、九、农业资材室:以自有农业用地面积计算,每○.一公顷得兴建三十三平方公尺,最大兴建面积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十、集货及包装处理场:    (一)限供自产农产品集货及包装使用,以每一公吨兴建面积五十三平方公尺计算。但供花卉使用之集货及包装处理场,其兴建面积得增加    一倍。    (二)每处最小兴建面积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最大兴建面积为一千零六十平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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