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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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76号)要求,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加

2、强药品供应保障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坚持统一规范,全程监管,保障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二、适用范围全省公立医院,包括县及县级以—9—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三、采购目录本方案涉及的挂网采购药品目录包括:吉林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直

3、接挂网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吉林省物价局公布的第一、二批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3)。四、采购周期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五、采购方式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必须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集中网上采购,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议价谈判确定价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网下采购。六、公告方式吉林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及所涉公告、公示、通知等信息,均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予以发布。七、实施方案的响应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响应本方案并严格执行。如未按要求响应

4、本方案的,相关后果自行承担。第二章企业申报和审核—9—一、企业报名条件(一)只接收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参加本次挂网采购。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国外药品生产企业或国外代理商在国内设总代理的,只接受国内总代理的报名;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代理的区域,须包括吉林省辖区范围。(二)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5、》、《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应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国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进口药品代理协议书,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应具有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授权委托书。(三)企业必须具备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且两年内无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网上报名方式拟参加本次直接挂网采购的企业和产品,应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9—已参加过我省2013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企业,必须使用已领取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吉林省医疗机构药

6、品集中采购项目管理系统”中“吉林省药品挂网采购系统”,对企业信息以及涉及本次直接挂网目录内的药品信息予以更新。未参加过我省2013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企业或产品必须进行网上注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维护企业及产品信息。三、资质审查(一)省药采中心负责对企业、产品的资质进行表面真实性、形式合法性审查。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直接进入挂网谈判目录。已在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注册,但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中止参加本次直接挂网采购资格。新注册的企业和

7、产品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暂停继续参加挂网采购工作。(二)审查结果将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接受书面异议和补充材料。省药采中心有权要求相关企业对具体情况进行澄清说明。如仍有异议且无法澄清说明的,暂缓挂网。审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可以对相关资质进行补充。相关补充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至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经审查合格且重新公示期届满后,可以进入挂网谈判目录。第三章议价谈判—9—医疗机构为挂网药品议价谈判工作的主体,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在省级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谈判目录内选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成立挂网药品议价谈判专

8、家组,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分别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属于国家和我省低价药清单范围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标准,进行议价谈判并确定采购价格。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执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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