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锻件锻造加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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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压机锻件锻造加热规范一表1是常用锻钢的锻造温度范围,表2是常用锻钢的分组。对表1,表2中未列入的钢种,按化学成份相近的钢号确定。二表3是热锻钢锻造加热规范。热锻钢是指表面温度≥550'C的钢锭或钢坯。对于温度在400至550℃之间者,应先按下表规定均热后,再按热锻钢加热。表面温度低于400℃,截面大于1000mm的热锻钢,由车间技术组或现场值班人员临时制定专用加热曲线。注:钢锭表面温度采用高温计或红外线测温仪测量。测量部位在钢锭冒口线以下100mm左右的凹面上。三、表4至衰6是各组冷锻钢锻造加热规范冷锻钢是指在常温下存放的钢锭或钢坯,对于放在露天跨的冷锻钢,冬季(当年11月至下

2、年2月)入炉加热前,需先吊至车间内避风处放2至3天后再入炉加热。l.表列升温时间是总加热时间组成部份(总加热时间=升温时间+保温时间)。对于热锻钢加热,在保证总加热时间的前提下,升温时间可根据实际加热情况缩短,但保温时间则应相应增长。2.当具备采用高温计(或红外线测温仪)测定料温的条件时,对于热锻钢加热的升温时间及冷锻钢加热经750℃保温后的升温时间的确定,可按实际升温时间计。实际升温时间是指从开始升温到采用高温计测定料温的确达到始锻温度止这一段加热时间。保温时间仍按表列值要求。3.采用“WHF’法锻造时转子及与转子质量要求相当(主要是指超声波探伤要求)的重要锻件,保温时间按表列

3、值的2倍计,其余锻件按表列值的1.5倍计,采用“JTS”法锻造时保温时间均按表列值的1.2倍计。4.进行镦粗的Ⅰ、Ⅱ、Ⅲ组钢,,保温时间应按表列值增加30%.对于压钳口工序,各组钢的保温时间均可按表列值减少30-40%。5、热锻钢的再加热,返炉时其表面温度≥1100℃时,,保温时间可按表列值减少40—50%,若表面温度在1000-1100℃时,保温时间可按表刮值减少30-40%。当需要执行此规定时,锻坯返炉的表面温度,由车间现场值班人员和中间检查人员共同确认。6.表列保温时间均指最小保温时间,由于意外原因,如天然气压力波动,设备故障等,保温时间和保温时间的计算可适当调整。1)对于

4、加热温度变化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工序,如压钳口,小变形(锻比≤1.5),精锻等;加热温度波动只要在始锻温度至1000℃之间,不影响保温时间的计算。2)加热温度变化对产品质量和操作性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如“WHF”法,“JTS”法,镦粗拔长,镦粗冲孔,胎模锻等,加热温度通常只允许向下波动30℃.当加热温度波动≥30℃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a)当波动炉温>1100℃时,炉温波动时间≥表3规定值的1/4或1/3(Ⅲ钢按1/4,I,Ⅱ组钢按1/3考虑),重新计算保温时间:炉温波动时间<表3规定值的1/4或1/3,炉温波动前后的保温时间相加不得少于表a规定值。b)当波动炉温≥lOOO℃时,炉温

5、波动时间≥表3规定值的1/5或1/5(Ⅲ组钢按1/5,Ⅰ、Ⅱ组钢按1/4考虑),重新计算保温时间,炉温波动时间<表3规定值的1/5或1/4,炉温波动前后的保温时间相加不得少于表3规定值。3)由于天燃气压力不足,加热温度一直达不到始锻温度,但≥1150℃时,除镦粗、‘WHF”法、“JTS”法、胎模锻等工序外。其余工序只要保温时间(从料温达到1150℃开始计算)达到表3规定值可出炉锻造。7.对采用带尾镦粗的锻件,凡钢锭重量≤11t者,第1火压钳口后可直接进行带尾镦粗,该火升温时间按钢锭初加热计算,保愠时间需增加50%。五、关于最大保温时间的规定:1.无特殊要求时,允许最大保温时间规定

6、如下:2、凡加热盾有2.0以上锻比,延长保媪时间一般不会对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最大保温时间加以限制,主要基于节约能源,减少金属烧损;当达到最大保温时间,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短时间内(一般指按最大保温时间再延长10-20%)仍不能出炉锻造时,炉温应降到650-780℃,在此温度内保温时间不限,执行降温规定时,要取得车间主管领导或工艺技术部门的同意。六、关于锻造温度的规定:l、始锻温度是指料温,具体要求应以工艺卡为准.炉温应比料温高20℃。2.对于异常情况不能按工艺要求火次进行,或由于变形工序的要求,最后一火不能保证有足够的锻比时,应按其钢种,技术要求及剩余锻比确定加热温度;1)对于易

7、过热钢,技术条件中有晶粒度要求的重量锻件,当剩余锻比≥1.5时,按表1确定加热温度;当剩余锻比<1.5时,按1100℃加热,其余钢种锻件无论剩余锻比大小均可按表1.确定加热温度。剩余锻比的计算应按该火次主变形截面计算,升温、保温时间的确定也应按此截面计算。2)无锻比高温加热应尽可能避免,凡锻比≤1.5按始锻温度进行高温加热时,升温速度不限(对于表面温度≥550℃的热锻钢而言),保温时间以<2小时为宜,一般不超过4小时,否则,必须在锻造记录卡申明确指示,锻后热处理工序采取必要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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