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课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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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公司财务部工作总结2017年我们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各部门的配合支持下,紧紧围绕公司整体工作部署和财务工作重点,团结奋进,真抓实干,加强财务管理,理顺财务关系,充分发挥财务核算和监督职能,通过全体财务人员的辛勤努力,圆满完成各项既定指标,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一、生产经营完成情况2017年累计完成供电量****万千瓦时,为年计划的,同比增加****万千瓦时,增幅%独立性,以达致英美法赋予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侃实质效果。),因此,民法法系国家在引嘟入信托制度时必然面对如何调整其已有的明财

2、产管理制度以适应信托法运行要求的问仃题。我国信托法虽已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主要毪继受民法法系,因而信托法的有效运行尚╀需对相关财产管理制度有所调整。由于信俾托的运行与税收课征关系密切,因此与信め托相关配套之税法修正成为此种调整中的黻重要一环。11/11信托的运行与信托财产课洌税问题息息相关,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麇一方面信托的运行必涉及信托财产的移转媚、管理及信托收益的交付等问题,因而必鹨会产生信托财产课税与否以及如何课税的担问题;另一方面信托财产课税问题如在相骘关

3、税法上欠缺适当、明确规范,又必会影毽响信托的运行。例如,信托成立时,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于受托人,俩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于此场合下,是否应纳所得税?谁是湮纳税义务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又如蓖,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依信托目的管理汁或处分信托财产、交付信托利益于受益人肟;信托关系消灭时,信托财产移转于归属蓣权利人,在这些场合均会产生应否课税及车如何课税的问题。信托法的顺利运行有赖獬于信托财产课税问题的早日解决,为此,饮笔者拟围绕各相关税法就信托财产课税问至题作一探

4、讨。一、所得税法中信托财礅产课税问题所得税属于收益税,它是叁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无所得便无所得税自不待言,但并非有所得罔必有所得税,例如在未开征赠与税与遗产撄税的情形下,接受赠与财产或者继承财产桉所发生的收益就无需纳税,因此,确切地安说,无应税所得便无所得税。因此,发生胁所得税的条件是“有所得”并且该“所得胤应纳税”。“有所得”属于事实问题,即瑾11/11是否发生收益:“所得应纳税”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其中,“有所得”是第一层雉次的问题,“所得应纳税”是第二层次的邶问题,因为只

5、有在“有所得”的前提下才舭会有应否纳税的问题。在分析取得信托财澉产所有权时是否应纳税的问题时,应注意杈从上述两个层次上加以把握。首先,需分萨析信托关系当事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是⒍否属于发生所得的情形。我国有关所得税法仅使用了所得的概念,而未使用所有权的概念(注:即便税法上使用所有权的概念,由于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人财产时使用的所有权概念咱与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也会不尽一致。参紧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176页侦。),于是便发生取

6、得信托财产所有权是桓否属于税法所言的所得的问题。一般而言悼,取得财产所有权即发生所得。就此意义贳而言,所得与所有的概念并无质的区别。嘿但由于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存有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的形式所有权与受益人的实质荨所有权,从而使所得与所有必然出现分离0。受托人受让信托财产所有权却不享受利厶益,委托人于特定情形下恢复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亦未发生所得,在这两种情形下,披受托人或委托人均未有实际所得。而受益ヶ人有权受领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所生收入缫,因此在此情形下,对受益人而言发生所棉得。其次,在发生所得的情

7、形下,尚需考滢虑该所得应否纳税的问题。由于在信托法妓律关系中,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实际效┡11/11果无异于受赠,因此在尚未开征赠与税的宠情形下,为公平起见,对受益人受领初始ヂ信托财产(指信托生效时,委托人交付给钏受托人的财产)的行为不应课征所得税。述但是,信托生效后,受益人即取得收益权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实质上归属于受益抵人。受益人对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怃所生收入所享有的权利系直接源于受益人У的实质所有权,而非委托人的赠与,因此╅,受益人应为信托财产所生收入缴纳所得税。为清晰起见,对上

8、述情形分述如下:涮(一)信托财产之形式移转,不应课擘征所得税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将信钱托财产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于受托人(信托法第14条),以及信托关系存续中因故变更受托人(信托法第23条、第38条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菅9条),新旧受托人之间就信托财产发生溪移转或为其它处分的情形,依信托观念系箩属财产权形式上之移转行为,在各关系人襁之间并无所得发生,因此不应课征所得税嵘。在前述情形下,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锭所有权,但他只是形式上的所有人而已,雏其一,受托人不可如一般财产所有人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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