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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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发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二日4附件: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

2、条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补助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优先考虑已纳入建设规划、目前又未启动的项目,不搞重复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及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畜禽养殖大省集约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示范及技术推广项目。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一)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国际或者国内领先)、经济和环境

3、效益明显,具有相当辐射带头作用的特点。所采用的技术路线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二)污染防治项目处理污染物涉及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即:以存栏数计,猪≥3000头;鸡≥100000只;牛≥200头;羊≥9000只),经济效益好、管理规范,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辐射作用;(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完成后,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持续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第六条4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几

4、个方面的支出:(一)与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项目相关的、必要的设备、设施的购置。(二)与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相关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三)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应用价值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四)经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其他支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办公用房和楼堂馆所等建设费用支出。专项资金申请及预算下达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确定年度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

5、持方向和重点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第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第四条专项经费的申请:(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抓紧组织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应逐级报至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1份)。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均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经费申请报告书,附件为所申请

6、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和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4(一)财政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补助项目预算。(二)财政部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专项经费补助预算。(三)专项资金的支付按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集约化

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按财政部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第一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环境保护局(厅)应当加强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严格把关。对在审查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经查实,财政部可依职权取消其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环境保护局(厅)应当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并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8、三条中央财政拨付各地的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预算;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未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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