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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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海曙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一.发票管理概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发票管理内容1.发票管理包括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等内容2.税务机关是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有相应的职责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使用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使用的发票(行业专用发票和服务业统一发票等)(二)发票的种类经营业务监管部门发票种类类别行业专用印制具名发票增值税应税行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省

2、局可以民航、金融总局——营业税应税行为地方税务局系统行业专用发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省局可以统一发票——发票使用(一)发票领购或代开纳税人性质领购发票种类代开发票办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经营范围外未领购发票,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范围外未领购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未办税务登记临时跨省经营收1万元以下保证金,领购普通发票个人、非企业性单位、纯地税管理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对虚开代开的增值税

3、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对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明确虚开行为情形及情节界定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4、税发[1997]134号):明确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或骗取出口退税、未抵扣或申报退税的处罚规定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若不是从销售方或外地及其他证据证明非法取得的,属于偷税或骗税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偷税或骗税论处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

5、税函[2004]536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向治理”,即对开具、收受双方都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重新取得抵扣凭证补税处理,并明确不加收滞纳金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重复征税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对不属于虚开发票再作规

6、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开具,且货物或劳务已缴纳增值税(国有粮食储备除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情形有: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2.向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3.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6.出口销售货物或适用免抵退税的应税货物服务购买方要求开具

7、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盖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付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1.作废情形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2.作废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3.处理方法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

8、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三)红字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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