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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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指农村各级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审计的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评价其经济责任,对审查结果做出公正结论,以达到严肃财经纪律、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有效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从加强审计监督角度开展农村的

2、“管理民主”是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加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保障。    然而,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财务的特点既不同于纯粹的公共经济,也不同于企业经济,有很强的特殊性,从而使得村级经济审计也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存在审计范围广、审计客体双重性、具有特殊的专项审计内容、对审计人员有特别要求等特点。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特殊要求。研究者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尝试性地提出一些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王宝庆提出村监委会委

3、托审计中心进行的农村审计模式,强调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审计中心的监管;李健平提出农村审计应列入政府审计监督范围;徐瑞兰提出建立一个由审计机关主管,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联合管理,人事、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的管理体制;刘罡提出了国家审计机关派驻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相结合的模式;廖桂蓉、田文军则提出将自行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结合起来。这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的研究为改良现有的审计模式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但是总体而言,这些研究重在探讨现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的问题,对新审计模式只是提出了一个简单的理念,大多是泛泛而谈,缺乏系统、

4、深入的研究。我们拟探讨更系统、更翔实、更具操作性的创新审计模式。    一、现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弊端分析    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还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的,其主体模式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辅助模式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但这两种审计模式都早已跟不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特殊要求。    (一)现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模式问题较多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主体模式是依据1992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建立的农业部门主管下的农村审计站审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农村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站承担。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一般由经管人员兼任;或者设立审计站,但与经管站合署办公;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对村双委实行审计监督作用,但村账镇管的实施使得农村经管站成为审计的另一客体(参见图1)。        图1 农村审计站模式下的审计关系图    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农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但它不同于一般的内部审计。一般的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

6、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不是农村审计站及其所属下属单位和部门,而且有关审计机构是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而不是在被审计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人员也不是被审计者的组成人员。所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也不是典型的内部审计。它是带有明显的行政主导色彩的特殊的内部审计,从建立到推行实施都是政府在推进实行。这种审计模式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政府审计。政府审计是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

7、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审计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及农民负担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因此,至少到目前为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不属于政府审计范围之列。    现行的基于农村审计站的审计模式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阶段,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对规范和促进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现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性质模糊、定位不准;其法律依据大都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实际由各省制定的,属于地方性规章,权威性不够,可操作

8、性不强;评价标准体系同样不完善。所以该审计模式仍存在着审计主体职能偏差、独立性不强、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审计技术手段滞后、审计内容狭隘、审计种类数量和范围有限、审计随意性较大等问题。    (二)委托CPA审计模式无法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出于对农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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