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诉讼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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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诉讼申诉书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东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职务:厂长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法定代表人:尚桂森职务:经理申诉人因申诉人诉被申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受理

2、了申请再审材料。201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申诉人(该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请求事项如下: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与高唐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聊城正坤有限责

3、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核报告,支持申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四、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五、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并撤销(2009)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一至四项的事实和理由另见《民事再审申请书》(附后)。现将请求事项五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如下:一、1717号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

4、再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怱略了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司法显失公平、公正的前提性问题。该裁定从根本上失去了合法性。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原案(同一起纠纷引发的前案)、即(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审理中担任主审法官期间已被申请回避。然而,在本案一审中复又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该案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法官一人之身,致使本案原审亦同前案原审,均延宕、怠拖,耗时2年多。最终均造成了枉法错判的严重后果。此一明显违反民诉法程序的原则性问题,二审法院袒护,1717号裁定亦未纠正。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

5、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的规定。申诉人质疑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为:该庭审判长兼主审法官耿建,已在同一起纠纷引发两案的前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耿建依法应在本案(即后案)审理中继续回避而未回避。申诉人特别提示:该庭本案一审审理的判决结果,在二审中获得维持。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申诉人的再审请求,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談起。此理应该不难理解、人皆尽知。耿建法官在本案审理中应该继续迴避而未迴避,这在程序上显然是非

6、常错误的!是明明白白公然违反原则性硬杠杠规定问题。因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已对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造成了严重影响及枉法错判的终审结果。二、1717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界定责任错误,歪曲、混淆国家法律。1717号裁定认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亊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

7、5.74元)的赔偿责任,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依法认为:双方当亊人都违约的,要根据各自违约的程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各自向对方承担其相应的民亊责任。据此,申诉人违约在先,即欠缴电费。违约的程度是10万元电费未缴,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大小,就是10万元及其利息。向对方承担其相应的民亊责任。就是依法补缴电费并加罚滞纳金(违约金),仅此而已。申诉人承担此一责任后,即受到了惩罚。依法不能双重受罚。被申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中断供电,即构成了

8、违法。依法应该承担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与欠缴电费应该承担的补缴电费并加罚滞纳金(违约金)的责任完全是两码亊。二者不能混为一談、不能相互抵顶、不能相互替代。国家法律沒有给予被申诉人,以欠缴电费为由即可不告知就断电的权力。补缴电费并依法判缴违约金后,再节外生枝来个40%,要受害人分担责任,这不是明明白白公然违法吗?试问:支持双重惩罚的法条在哪里?非此,何谈什么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呢?客观合理在哪?符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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