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集体宿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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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集体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宿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职工创造一个舒适、整洁、安全的住宿环境,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集体宿舍由房地产管理处(物业公司)归口管理,各部门、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第三条凡居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第二章住宿范围第四条凡在黄泥塘派出所立有本公司集体户口、并由单位集中管理的在册全民合同制单身职工,经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可在集体宿舍安排住宿。第五条家住厂区附近(高溪、红旗、涟滨、碧溪、斗光、恩口、跃进、茅塘村和市区内的乐坪、花山、黄泥塘三个街道办事处)

2、的单身职工,原则上不安排居住集体宿舍;分配了家属住宅(含宿舍改造房)的职工及其子女一律不安排居住集体宿舍。第六条家住农村已退休的单职工(含内退职工),因工作需要而被留用的,凭人事劳资部证明,经房地产管理处批准,在留用期间可临时安排床位居住,其住宿费由个人和留用单位按规定分别承担。第七条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必须在10天内搬出集体宿舍。拒不搬出者,由有关部门协助房地产管理处采取强制措施令其搬出。第八条单职工亲友不得在集体宿舍居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其他人员居住集体宿舍。第三章住宿管理第九条为便于管理和有利于职工生活,女单身职工根据房源情况分

3、栋或分楼层集中居住。第十条住宿人员定位以后,必须保持基本稳定,由房地产管理处建立住宿职工登记卡,个人不得随意搬迁异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房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房管处同意并办理异动手续后,方能调换房间。第十一条单身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必须持调令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后,人事劳资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第十二条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调离公司或辞职,须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人事劳资、财务等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户口转回农村的单职工在办理退休(含内退)手续时,应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退房和公物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将房源和公物转让他人,凡

4、房源未退、公物未移交清楚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第十三条职工家属探亲,由房管部门适当调出房源,配备必要的家俱和设施,作为探亲房统一安排。探亲房的管理规定由房地产管理处制订与实施。第四章房间定员及收费标准第十四条房间定员由房地产管理处根据集体宿舍房间情况和有关规定安排。第十五条对居住在集体宿舍的单职工由房管处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公司有关规定实行。第五章治安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处和住宿职工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切实做好治安保卫及消防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宿舍区的良好秩序。第十七条集体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公安保卫部门和房地产管

5、理处负责,住宿职工应积极配合。第十八条集体宿舍按栋成立治安联防队,在公安保卫部门指导下,负责维护集体宿舍治安秩序,并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九条宿舍区内严禁各种经商活动。第二十条住宿职工不得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吵闹,晚上12点以后必须停止一切文娱活动。第二十一条严禁将易爆、有毒和其它违禁物品带进宿舍,否则,公安、保卫和房管部门要坚决予以收缴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治安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集体宿舍严禁烧电炉、液化器等;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和通讯电视设施,违者,由公安、保卫、消防和宿舍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

6、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宿舍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宿舍治安管理制度和宿舍门卫出入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必须按规定登记,查验证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在限时内离开宿舍。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管理处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搞好集体宿舍的“四室一场”,丰富职工文化娱乐活动。第二十五条集体宿舍住宿职工必须讲卫生、爱整洁,坚持经常清扫,整理内务,室内摆设要求整齐、美观。室内设施由房管处定位后,住宿人员不得移位。第二十六条宿舍房间、走廊内、阳台上不准生火做饭;不准在宿舍住房内、楼梯间、走廊过道、大厅摆放单车、摩

7、托车及其它物品;严禁在集体宿舍内喂养家畜、家禽。第二十七条集体宿舍住宿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杂物;严禁随地大小便;不准损坏各种花卉、树木及绿化设施。第七章宿舍公用物资的管理第二十八条集体宿舍的各类设备、设施均为公司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将其搬出宿舍,不得挪用或据为已有,更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者,除按公物原价赔偿外,另追究其责任。故意损坏公物的,加重处罚。第二十九条集体宿舍配备的各类家俱、设施,由房地产管理处与住宿职工签订使用责任合同,并分别立卡建帐。离开宿舍时,必须经房管部门查验,确认无损坏、无丢失后方可办理退

8、房手续。第八章考核第三十条房地产管理处对集体宿舍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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