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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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摘要受城镇化和人口迁移流动的影响,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将比城市更为严重。是否能有效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某种程度上考验着我国政府的宏观战略及养老规划能力。本文在研究新农保制度发展现状上,探讨如何将其完善。  关键词新农保;问题;完善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各地区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也在顺利展开,但是几年的运行过程中,不少问题也慢慢浮现出来,制约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一、法制建设落后,政策存在不稳定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也是法治社会。法制建设的欠缺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问题,社

2、会保障方面更是如此。无论是旧的农村保障制度还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一直缺乏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使得政策缺乏稳定性。无论是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还是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都只是以行政指示的形式来发布,并无实施细则,更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效力。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多年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制建设空白的局面终于被打破。该法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了农村

3、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模式和资金待遇,但是,可以看出,对实施细则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就有极大的宽泛性和随意性,再加之缴费的自愿性,更是对新农保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捆绑缴费”问题与普惠式的悖论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捆绑式缴费”,言外之意,如果符合条件的子女未参保,即使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也无法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与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是有差距的,甚至是相悖的。民众所期待的是一种“

4、普惠式"的养老保障,所谓普惠式,是指只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而没有任何其他的规定和限制。基础养老金本是为了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而设的,使无经济能力的老年人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部分,也是体现以民为本和谐理念的重要方式,而这种“捆绑式”的缴费模式对于达到这种目的却是无益的。而且这种强制参保的规定也会给“新农保”增加执行成本,使得执行效果出现偏差。更甚的是,这还可能引起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帮扶不帮穷的“逆淘汰”等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农村老年人真正达到“老有所养”的目的,而目前的“捆绑缴费”模式显然会使这个目的

5、的达到大打折扣。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难以达到真正的“老有所养”  2009年出台的新农保方案规定,中央财政每年为每位参保人员提供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每年补贴30元,个人缴费按100―500/月五个档次来缴纳。这个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农民的生活,但是总体上仍然偏低。鉴于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对策:  1.逐步提高“新农保”的待遇水平  “新农保”的目标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实现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但正如前文所述,在目前的待遇水平下,是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因此,必须逐步提高“新农保”的待遇水平,一方面需要

6、提高个人账户的收益率,避免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贬值,另一方面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新农保”的待遇水平,最终实现保障参保人基本老年生活的目标。  2.取消“捆绑式”参保要求  “家庭成员捆绑缴费”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农保”的参保率,但是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新农保”自愿参保的初衷。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因此在新农保在新试点的推广过程中,建议取消这样的捆绑式条约,让所有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都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样不仅能让所有农村老年人享受到“新农保”带来的福利,让农村老年人口

7、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爱,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农保”在农民中的受欢迎程度。  3.加快法律层面的建设  从发达国家在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来看,也是普遍遵循了先立法后实施的原则,如德国1975年制定的《老年人保险给付法》及1999年制定的《养老金改革法》、日本在1961年颁布的《国民养老金法》、芬兰于1968年颁布的《农民养老金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多都对参保范围、征缴方式、各主体的负担比例、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养老保险的待遇及计发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社保机构监督和管理基金的职能,因而对政府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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