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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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下称“甲方”):高淳县江山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购人(下称“乙方”):甲方已领取宁高国用(2005)第135号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淳溪镇县淳溪镇北岭路南侧面、淳辉中学东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高淳县淳溪镇北岭路186号。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江山星园。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2007(02)018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2、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高淳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江山星园01幢101室,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混合,主体建筑层数为6层,其中+0.00米以上6层,+0.00米以下

3、0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0层。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住宅,层高2.8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3年9月30日起

4、至2073年9月29日止。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①±0.00以上、结构未封顶;②结构已封顶;③已竣工验收。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部门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日期为以下空白。【×】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部门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日期为以下空白。【×】以下空白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第三条定

5、金及其处理办法一、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人民币。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在以下空白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在乙方支付首期房款时充抵合同价款。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2356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币种为人民币。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房价款:单价2356元/平方米,合计200000元。【×】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

6、款:单价以下空白元/平方米,合计以下空白元。【×】以下空白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一次性付款:本契约签定之日,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含定金)【×】分期付款:以下空白【√】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本契约签定之日,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含定金);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含定金)应在本契约签署五日内,向银行提供完毕办理贷款应提交的所有资料并签署贷款合同等所有文件,缴清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揭公

7、证费、抵押登记费等)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以下空白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以下空白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

8、经甲方催告后90日后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5%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2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10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以下空白乙方应在甲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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