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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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内容提要】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问题,至今尚存争议。由于目前市场经济对经济法发展完善的要求日显迫切,而其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部门法的巨大阻抑和排拒。这样,建构独立经济法体系以及在此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传统部门法向其进行渗透和扩张就成为必需。因此,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就极具必要性。  一、研究现状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1]它是公法和私法交融衍生的第三法域,是市民国家与行政国家的辩证逻辑。[2]经济法的本质从法的根本属性看,是衡权法;从法的价值趋向看,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

2、法的宗旨,要而言之,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4]上述观点所反映出的经济法所具有的突出的现代性、高级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规制性等特点,足以确定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的部门法地位。而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法的主要制度,无论是权力的正当行使,权利的充分实现,还是义务的切实履行,纠纷的公正解决,几乎都要归结为法律责任。[5]因此,如同其他传统部门法一样,经济法的体系中同样需要法律责任这一不可或缺的内容。  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应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其

3、他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列,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笔者曾考察过许多经济法教材和专著,发现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类观点:  (一)仅仅涉及到了经济法中一些子系统的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却未对作为母系统的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进行抽象和概括。此种情况在经济法教材和专著中非常普遍;  (二)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有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已。[6]  (三)认为经济法责任包括两种:一种是固有责任,它指的是为经济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一种是援引责任,

4、它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7]  (四)将经济法责任理解为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如刘隆亨的《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认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方法:一、各种经济制裁,其中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二、行政制裁;三、刑事制裁;[8]  (五)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而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如邱本在《经济法原论》中所阐述的观点:经济法责任确实是对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但这种综合并没有抹杀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质;孔德周在

5、《对经济法学几个老问题的新思考》中所阐述的观点:经济法对传统部门法责任形式的综合运用,体现了系统思想和系统方法的精髓;整体性原则和“整体法”,它将这些方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认为各种方法都是这个整体(系统)的一个必要和有机的组成部分。[10]6  (六)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它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如石少侠在《经济法新论》中所表达的观点: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经济法规定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法责任,而经济法责任只是经济法规定的责任中的一种。他还认为经济法责任制度是由经济责任、行政责

6、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综合性责任制度的观点值得商榷。[11]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一)回避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这一问题,但据此可知“有关经济法主体的责任的研究一度被认为是‘难垦之地’”[12]的确所言不虚;(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是对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的全盘照搬。其忽视了如果那样,将使经济法能够发挥独特功能的完整体系遭到破坏这一不良后果;(三)种观点承认经济法责任虽然有自己独立的狭小空间,但仍需援引其他法律责任。其一方面忽视了此种做法仍将割裂经济法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其将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并列,有犯逻辑错误之嫌;(四)种观点

7、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相混淆,不甚可取;(五)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独立责任,这是其可取之处。但是其仅将经济法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这三种责任的综合上,而忽视了此三种手段对经济法来说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且其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主体,例如享有市场规制权的某些机构,如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它们和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明显不是一种民事上的平等关系,而且,他们有些也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虽是行政机关,但由于其在调控方面行使的主要是国家的经济职能,而非传统的行政职能。因此,针对其设置的法律责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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