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疏义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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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间接证据疏义  李树真  提要:在证据学理分类中,间接证据是理论分析较复杂、规则使用限制也较多的证据种类,但在间接证据的定义中存在着某些歧义与混乱。这些歧义与混乱主要归因于对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分类目的的误解、分类标准的混乱运用和间接证据特征的误读上。通过对分类标准的厘定和间接证据定义的溯源考察,可以对间接证据的定义作出一定的修正,并在此基础上正确把握间接证据的特征。  在证据的学理分类中,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对应,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几个证据相结合才能

2、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但经过分析,笔者发现关于间接证据的理论存在一些分歧。由于间接证据是所有证据学理分类中理论分析较复杂、规则使用限制也较多的证据种类,因而间接证据的明确无论对证据分类理论研究的深化、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向、还是对具体的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拟从间接证据的释义角度对间接证据的定义作一浅显的分析,以此就教于诉讼法学界专家学者。  一、间接证据定义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绝大多数诉讼法或证据法学教材、著作将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称为直接证据,而将单独一个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几个证

3、据结合通过推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称为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单独一个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间接证据

4、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从证据与案件主要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及关系的性质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依据即是案件主要事实的确认及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的关系。”“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说来,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  对直接证据的上述分类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第一、该分类中涉及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同时被划分的对象“证据”(划分母项)

5、不全,因而使这一分类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混乱。我们可以看出,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中,同时存在着两个标准:证据数量与证明的对象,从证据数量标准看就是证据是一个还是多个(两个以上);从证明对象来看就是主要事实还是非主要事实。在逻辑上两个划分标准同时适用,必然导致划分子项的相容与混乱。拿本例来说,同时适用两个标准,就会出现四种不同的具体情况:  (1)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单独一个证据能证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实;(3)多个证据结合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4)多个证据结合能证明案件的非主要事实。具体可图

6、示为:  单独一个证据———案件主要事实  多个证据———案件非主要事实  在上述四种具体情况中,情况(1)是直接证据,情况(3)是所谓的间接证据,而情况(2)(4)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中则没有了落脚之处。也许是为补救这一缺陷,有些著者进一步解释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只是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这种解释还是不能破解这一分类在理论上面临的困境,要承认这一分类针对的对象不是全部证据,而只是相对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部分,这样虽免除分类中划分不全的逻辑缺陷,却无形中又降低了这一分类理论的层次。其他证据分类都是以全

7、部证据为划分外延,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却以部分证据为其外延,这就降低了其理论的概括性与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二,直接证据与间接定义中涉及的“案件主要事实”是一个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主要事实”确切地到底是指什么,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中,将证明对象进一步特殊化为“主要事实”是否有必要?笔者发现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定义中,至少有如下几个概念经常与“案件主要事实”概念被同时使用,如“主要事实”、“直接事实”、“要件事实”、“要证事实”、“系争事实(争议事实)”、“待证事实”,这些概念因对证明对象范围的不同理解而

8、有所区别。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定义虽然不需要准确划清证明对象的范围,但必须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统一的指称证明标的的概念。  第三,笔者注意到许多学者在讲直接证据时都强调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直接证明关系,而讲间接证据时,一般强调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推论”关系。这里又涉及到“证明”、“推论”、“推理”等具体概念。逻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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