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江门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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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江门市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侧重农、林、牧、水等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的载体和现代科技信息的辐射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的阵地。第三条本办法是面向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2、的重要公益性科普活动,市科协将充分利用科协组织的资源优势,在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第二章条件标准第四条基地申报应有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接受市科协工作指导,能独立开展科普示范活动的单位;2、建立有相关日常科普示范工作管理制度-4-,具备有科普示范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讲解和辅导科普示范工作;3、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4、建有科普展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明确的主题科普

3、内容,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环境和设施。第五条基地申报需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能以《科普法》为指导,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充分发挥科普示范作用,坚持公益性原则;2、能结合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均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次;3、能积极参加每年的“全国科普日”、“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全市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宣传活动,联合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农村、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有特色、见实效的科普惠民服务;4、能充分利用基

4、地资源,以培训讲座、展览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品种,在当地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5、能每年向市科协报送科普示范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及时上报各类科普活动-4-新闻稿件(包括文字、照片和录像等资料),有记录接待公众人数参加活动的统计数据。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六条基地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直接向所在县级(市、区)科协提出申请;2、申报单位需提交《江门市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及有关佐证材料(包括证书复印件、文字说明、照片和视频等)一式两份;3、县级(市、区)科协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同意后

5、向市科协推荐,并提出审核意见。第七条基地评审办法1、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组,制定评审细则。由专家评审组对县级(市、区)科协提送的有关材料,按照评审细则进行评审;2、评审确定后,由市科协授予“江门市科普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匾牌。有效期限五年。第四章管理第八条市科协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每年不定期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第九条市科协不定期组织相关科技人员指导基地科普示范工作,安排基地人员参观学习,交流经验-4-,提高服务水平。第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

6、撤消基地的称号: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2、宣传伪科学的;3、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4、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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