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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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表填报闵行区环保局2010.2.8.主要内容1.调查原则2.排放量的核算方法3.污染源调查动态更新调查表2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一、调查原则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的调查。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3二、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产生、排放量4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实际监测法监测数据包括: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包括:2009年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

2、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若2009年无数据,最多可前推3年。监测数据必须符合“有效性认定”要求,才能作为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依据!依据实际监测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废水(气)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5数据有效性的认定: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调查数据使用企

3、业自测数据:a.具有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b.自测数据必须通过区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排放量的核算方法6⑹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规范,通过区及以上环保部门验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控制,校核、校准质量管理及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排放量的核算方法7监测数据采用优先顺序:历史监测>在线监测历史监测数据采用优先顺序: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排放量的核算方法8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有累计流量计的,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的,按

4、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9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提供产排污系数,核算调查对象2009年度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调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3、《产排污系数手册

5、》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产排污系数法10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核算产、排污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时应注意: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能耗、物流及生产管理、污染控制水平进行充分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物料衡算法111、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数据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正确2、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三种方法使用原则排放量的核算方法3、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时,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12排放量的核算方法4、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⑴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⑵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时: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

7、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三种方法使用原则13产、排污量核算注意事项1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⑴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⑵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

8、化企业,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14产排污量核算注意事项2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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