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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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对《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的函: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自10月份开始,景区店招类户外广告审批,通过机构延伸的模式,前移至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龙风景区执法大队办理。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景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现制定了《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现特向贵单位征求意见,并请于10月15日下午16时前将意见反馈给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人:俞军,联

2、系电话:82590062,传真:82590272。金华市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102014年9月日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双龙风景名胜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管理,改善景容景貌,提升景区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双龙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罗店镇

3、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店招类户外广告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设置、不脱离所在建(构)筑物墙体的,内容为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或其规范化简称一致的单位名称以及单位电话、地址、经营范围、企业标识等的户外招牌广告设施。(二)非店招类户外广告是指在景区和集镇道路、景点、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阵地或者非公共阵地的场地、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第四条根据景区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景区户

4、外广告的设置区域划分为:(一)禁止设置区域:双龙洞、黄大仙、尖峰山、大盘天景区和智者寺景点,景区公路沿线及景区林木植被地块禁止设置商业广告,仅限设置景区道路指示牌和旅游配套服务提示牌,少量景点宣传、森林防火等公益性广告;洞前村、鹿田村、盘前村和前庄头村仅限设置店招。10(二)控制设置区域:尖峰路(迎宾大道延伸段)、罗店集镇建成区范围。(三)一般设置区域:除禁止、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今后,根据景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适当进行调整,经双龙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第五条 景区主要户外广告设置区域规划

5、:(一)尖峰路(迎宾大道延伸段)沿线:户外广告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展示景区整洁、文明、有序,注重体现景区景点特色展示,户外广告设置体现艺术化、风格化。(二)尖峰山石墙脚村区块:户外广告设置注重整体效果,体现休闲旅游、自助旅游、健身旅游氛围营造和农家乐餐饮特色。(三)双龙洞停车场:户外广告设置围绕增强人文景观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户外广告与景区环境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旅游特色、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为主,展现双龙风景区优美之风采。(四)罗店集镇:户外广告设置体现商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户外广告设置要标准统一,

6、形式新颖,品质精良,内容健康。鼓励使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店招等广告形式,以发挥户外广告塑造、营造集镇商业气息的独特作用。其中环镇东路至山关旅游服务中心沿线,户外广告注重展示八婺名、特、优产品品牌形象、旅游购物特色氛围营造。(五)洞前村、鹿田村、盘前村、前庄头村区域:店招广告设置体现山村农家乐、购物服务特色,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展示景区避暑、宜居、宁静、古朴气息。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妨碍建(构)筑物或设施原有功能、立面效果和结构安全。第七条在景区设置户外广告不得使用眩目、反光材料,提

7、倡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避免使用易变形、易褪色、易霉变、易老化漏电等材料制作广告。严格控制使用10大块红、黄、白、黑等醒目色彩,户外广告设置与周边环境应相协调,不得破坏景点观赏,不得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将照明灯光指向来车方向,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第八条禁止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第九条严禁在党、政、军机关办公区域,重要公共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内容为单位名称的透空字体和匾牌除外)。第十

8、条禁止利用以下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一)交通指路牌、景点指路牌;(二)交通标志标牌;(三)交通信号设施;(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景点服务设施;(五)车行道隔栏;(六)人行道隔栏;(七)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八)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景点设施。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影响景区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和景点指路牌10米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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