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

ID:11599035

大小:43.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2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_第1页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_第2页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_第3页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_第4页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关键词:社会关系/利益/国家安全/权利/秩序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围绕犯罪客体问题正在进行深入的讨论。下面,我想就讨论中的一些问题谈谈管窥之见。      一、关于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一个要件的观点,是否肇始于前苏联学者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有些学者持肯定意见。例如,《刑法教科书》的作者指出,“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对资产阶级的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批判。他们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且认为犯罪客体不是法益而是社会关系。”①另一位学者表述的更为明确、具体,他指出,“前苏联学者对大陆法系的上述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改造,将上述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转变为犯罪构成:

2、构成要件被改造为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的违法性被改造为犯罪客体;有责性被分解为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于是形成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②  如何看待上述意见?我认为,这些结论性意见并不符合历史的事实。据文献调查,在前苏联学者之前就有人将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或“四要件”之一。例如,沙俄著名刑法学者А·季斯嘉科夫斯基教授曾把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必要要件称为犯罪构成。“这样的要件有四个:主体、客体、主体的内在活动和外在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③需要说明的是,这段话源于俄罗斯当代著名刑法学者Н·库兹涅佐娃关于俄罗斯犯罪构成学说的历史回顾。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俄国最具影

3、响力的刑法学家Н·塔甘采夫教授也把犯罪行为固有的要件的总和称之为犯罪构成。以此为逻辑起点,他在犯罪构成中划分出三个要件(要素):a,行为人——犯罪人;b,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犯罪客体;c,从内部和外部研究的行为本身。④这里所说的作为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犯罪客体作何理解?它是指犯罪客体还是犯罪对象?Н·塔甘采夫对此写道:“当把犯罪行为界定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犯时,我们就确立了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概念。客体是准则或法的规范,即在主观权利范围内获得保护的生活利益所体现的准则或法的规范。例如,说盗窃是窃取他人的动产,我们进而指明,犯罪行为指向的具体对象是处在某

4、种拥有的表、钱包,而抽象的客体则是决定人对财产关系的法规范和被保护的所有、占有的不可侵犯性。”⑤这段论述发出的信息是明确的:Н·塔甘采夫所说的犯罪客体是指“在主观权利范围内获得保护的生活利益所体现的准则或法的规范”,而不是指犯罪对象,并且它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应当指出,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关于犯罪构成究竟由四个要件或三个要件组成在俄国刑法学者中尚未形成共识,但将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却非个别之见。由此笔者的结论是:在俄罗斯刑法史上,最早提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的不是苏维埃学者。毫无疑问,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是在批判吸收资产

5、阶级犯罪客体理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起来的。但需要明确这里所言的资产阶级犯罪客体理论主要是指俄国的犯罪客体学说,其理论源头是德国早期的刑法理论。贝格林——麦耶尔创立的犯罪论体系于20世纪20年代才在德国成为具有统治力的理论,当时的俄国正处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何秉松教授说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未受到贝格林——8麦耶尔的理论影响”,⑥我认为是可信的。实际上,前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有其独特的发展轨迹,并不是对大陆法系“三要件”理论体系直接改造的结果。      二、是否应将犯罪客体置于犯罪构成之外  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的学者对于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6、,认为犯罪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这正是犯罪概念所研究的对象,没有必要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马克思所说的“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某种物质关系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恰恰揭示了犯罪本质,而非犯罪客体。⑦  前述观点因其新颖性和独创性而受到刑法学界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学术交流的增多和对德日构成要件理论了解的深入,对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的观点说“不”的人多了,声音也大了,其代表人物张明楷教授。他对“法益不是构成要件”作了全方位、深入的论证,主要论点有:其一,犯罪客体说明的是,犯罪行为

7、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但是,犯罪概念首先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在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犯了法益,或者说是犯罪行为对特定法益的侵犯性。显然这里的法益不是抽象的,而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可见,犯罪客体的意义已经被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其二,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样的法益,并不能由犯罪客体来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综合反映出来;从现实上说,要通过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综合反映出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