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刑事证据制度 立法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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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立法构想论文摘要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我国法律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三大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做出了规定。近几年,随着法制的健全,司法机关还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就刑事证据问题制定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总体上却远未形成系统完备的证据制度体系,现有的证据立法存在粗疏、缺乏操作性等缺陷,证据制度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立法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做出规定。如有关证据制度的立法与其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明显不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及证人的资格和保护等问题作了原则性

2、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似是而非等。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陈述,然后针对提出的问题,从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证据充分”和“证据不足”作出明确的规定、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建立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浅谈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刑事证据犯罪嫌疑人完善刑事证据即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据以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刑事证据及其运用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

3、,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也就是“以证据为依据”,所以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灵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1]因此,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体系,制定运用证据的具体规范势在必行。笔者仅就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缺陷及构想作一粗浅探讨。一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立法存在的问题(一)刑事证据立法存在明显不足。在我国,有关证据制度的立法与其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明显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证据制度存在明显不足,最集

4、中的表现就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刑事证据制度,与公众所认同的证据在诉讼中的灵魂作用不相适应。由于缺乏一部完整独立的刑事证据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重要性、规范性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长期影响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刑事诉讼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的合法性被忽略,司法人员在采纳证据断案方面有过多的主观随意性,司法不公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纵深推进。因此,刑事证据立法已成为目前法治建设的迫切课题。6(二)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尚处于发展完善的阶段,刑事诉讼法典更多

5、关注的是程序的合理建构,有关的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仅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和审查判断及证人的资格和保护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简单的刑事证据制度散置于刑事诉讼法中,而且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差,已不能适应司法活动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具体问题,如证据的证明标准、逮捕的标准及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刑事诉讼法未为实施细则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层次分明的基本证据体系。综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8条基本规定,一方面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的交叉、逻辑性不强。另一方面对证据制度的

6、基本原则概括不完全。(三)刑事证据立法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尴尬。现行刑事证据立法无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使执法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困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1、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定似是而非。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然而,这只是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禁止性规定,而并不是禁止法官对非法证据予以采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

7、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持排除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依法重新取证;但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排除与否,立法及司法解释皆不明确,对于由此产生的证据的使用,在庭审认证中常使法官陷于两难境地。2、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司法

8、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证据不足”,往往因理解、认识不一而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例如:检察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后法院却认为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充分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却认为证据不足而把案件退回公安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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