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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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洼县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对违法案件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县法制局:我们殡葬管理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实行火化地区禁止制造,销售棺木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制造、销售者,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照殡葬法律法规要求,我们殡葬管理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制造、销售丧葬用品违规行为者,进行依法处罚标准是:我们依照国

2、务院、省、市殡葬法律法规,向全社会公示,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对违反殡葬法规行为者按照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裁量标准,按照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违法行为来裁量处罚标准。一、对制造销售棺木的管理1、对制造、销售棺木的业主,我们殡葬管理所,首先下发违法行为事先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还在制造和销售,依照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没收其一切违章品,进行就地销毁。2、对自做、销售棺木者,按照殡葬法规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经销额1倍以上3倍以下经济处罚,标准300元

3、,通过说服教育,应不悔改的,可给予上一个阶次的处罚。3、通过宣传教育,对社会弱势和困难群体除外。致违法行为后,未再制造、销售殡葬违章品,不予以处罚。3二、土葬遗体管理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遗体土葬,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改葬。《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要求本市居(村)民死亡的,除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就地火葬,不得以任何理由土葬。三、尸体运输的管理依照辽民字[1993]29

4、号转发民政部、公安部(署)局《关于尸体运输的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尸体运输一律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对违反规定擅自运尸的由各级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扣押车辆、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处罚。四、对非法建立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依照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经营性公墓的通知》要求未经民政部批准吸收外资兴办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的经营性公墓,以及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和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均视为非法

5、经营性公墓。一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兴建的经营性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对确认的非法经营性公墓,分别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部门予以取绨,责令经营单位恢复原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迁移已葬遗体(骨灰),所需费用由建墓单位承办,并做好善后工作。五、殡葬市场管理3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地

6、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殡葬用品由省民政部门负责检测认定。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制造、销售纸钱以及扎实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大洼县殡葬管理所2008年4月15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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