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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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

2、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0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

3、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

4、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10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5、。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10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

6、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10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

7、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8、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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