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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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内容摘要:传统公司法理论在谈及董事责任时,多限于探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即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理论认识的上的欠缺导致在我国现有公司法的框架下对第三人的利益难以有效地保护。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将保护股东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作为其宗旨,而实践却与此严重背离。因此重构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必须选择。笔者从法理和公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董事需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述。然后,笔者研究了国际上有关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制度设计,总结了其中的趋势和共同规律,发现无论英美法系

2、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承认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已成大势所趋。据此,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并对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构成和董事责任的实现与保障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研究。最后,笔者提出在立法上应全面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把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纳入《公司法》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这样才能使得公司的独立责任制度,公司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制度及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三位一体,筑起公司法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关键词: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一、现行法律有关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3、及弊端学术界的一般观点是,我国立法并无董事对第三人之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人在对其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了民事责任以后,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法人内部请求该机关成员进行赔偿,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我国并不存在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内部责任制在我国现有公司法的框架下,是难以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的,其弊端在于:第一,由于董事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很难得到董事的重视。在我国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及其代表——董事和董事会侵犯

4、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非常普遍,股东与债权人缺乏应有的保护措施。第二,对董事责任的追究缺少必要的途径。由于前述众所周知的股权结构,由董事会来追究不太现实,而我国立法也没有赋予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力。这些因素都导致对董事责任追究的放弃,客观上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在由于董事之过错行为导致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股东利益将直接受到损害。二、构建我国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必然性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将保护股东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作为其宗旨,而实践却与此严重背离。因此,重构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必须选择:

5、(一)从法理上来说,董事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术界对董事是否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对立的学说:5一是无责任说。这种理论认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法人与法人机关成员是置于一个民事主体之中的,他们对外是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是法人机关成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都应看作是法人的行为。二是连带责任说。该说认为,董事既然是法人的代表,那么,就董事因执行职务所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法人与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那种绝对地将董事与法人视为一体而不追究董事个人责任的观点,在目前未免有些僵化、过时,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和务实的态度来探讨法学理论问题。传统

6、的公司法人机关理论是当时的经济和法理使然,但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往往促进法理的更新,扬弃由法人对其机关成员的职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传统理论,确立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这样,就能加重公司董事的责任,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一般而言,公司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一种团体人格,其本身无法作为,所有民事活动都通过法人机关来完成。而不管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机关,其活动最终都落于机关成员之身。机关成员代表公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当然由公司承担,与个人无涉。由于现代公司的规模逐渐庞大、股权高度分散化和股东投机性增强,

7、董事会实际上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变成一个权力日益膨胀的机关。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时,作为其成员的董事的意志无疑会渗入并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董事的个人意志也就直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直至生死存亡。可以说,董事的职权是越来越大,其行为随时会影响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股东和监事会监督董事往往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形下,一旦董事恣意妄为,拥权自重,滥用权力,损害了公司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任其凭借公司法人人格这一屏障逃脱个人责任,势必会有损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因此,我们应当摆脱传统理论的羁绊,从法律上完善董事失职行为的后果责任,尤其是对

8、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上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更能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可以促使董事慎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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