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内部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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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内部资金管理办法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内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金管理,完善内部资金市场(即内部银行),充分发挥其集中资金,控制资金,融通资金的基本职能,挖掘内部资金潜力,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内部资金市场的运作,突出处依法行使法人资金管理权,使全处资金处于统一的管理和控制之中。第三条处利用建设银行先进的网络功能,实行银企联合,建立网上银行系统,以减少在途资金,降低财务费用。第四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全处资金管理和收支业务。管理机构第五条处成立内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设在财务资产部,行使以下职能:资金

2、管理方面规定及办法的拟定和贯彻实施:各项资金收支业务的办理:对基层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并签署部门意见,代报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对基层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建议处领导采取必要的奖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资金管理方面的事务。第六条基层财务是结算中心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由处委派。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委派职责,服从结算中心领导,对结算中心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和义务。第七条处工会和社保办的会计机构,因其资金来源和支出有相应的政策规定,暂不列作结算中心管理范围,其资金收支按上级有关部门和工程处规定办理,其它设有会计核算的单位均为结

3、算中心管理范围。帐户管理第八条各项目部确实需要开立银行帐户的,必须书面报处领导审批,开户后必须到结算中心备案。第九条为减少垫户资金,处将视情况尽量减少银行帐户数量,逐渐取消各项目部在济宁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在济宁片区以外的项目部,经处领导同意每个项目部只允许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帐户,并将账户授权成为我处网上银行签约账户,决不允许私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原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帐户一律取消,否则,一经发现帐户立即取消,帐户资金全部没收,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结算管理第十条结算中心开设“开户单位存款”帐,按开户单位分别登记。各内部开户单位相应设置“内部银行

4、存款”帐,帐簿采用日记帐形式,按日登记,日清月结,并定期核对。第十一条资金收入管理执行以下规定:没有开立银行帐户的基层单位,其收入的资金必须存入财务资产部的基本帐户中;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收入的资金可以存入其开设的临时结算户中,但必须在存入银行的一小时内向结算中心汇报。结算中心有权将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收入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全额划入处银行基本帐户。第十二条执行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审批制度:资金使用前,使用单位要填写“资金使用计划表”,同时附上申报日帐面债权债务详细资料,报处批准。未经审批的资金作为内部银行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办理资金的审批程序为,首先由结算中

5、心审查核实,并签署部门意见,再报处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是结算中心控制资金支出依据。《资金使用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结算中心和基层单位各留一份。第十三条资金使用遵守以下规定: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资金使用一律到结算中心办理,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由结算中心将其所需资金划入其银行帐户中,资金的使用由委派的财务人员自行合理的办理。办理资金结算时,要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批后的属于允许基层单位使用的资金,在批准的范围内有合理的支配权。会计人员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要附上单位负责人批准的中煤第六十八工

6、程处“支款单”。对一次支付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资金支出,应先向结算中心申报后,方可办理。为保证资金按计划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差错,各单位在资金使用上一律执行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现金的支出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以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用。第十四条备用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层单位负责人备用金借款每月不能超过一万元,其他人员不能超过五千元,超过部分必须经处领导签字同意后,财务方可办理。所有职工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清偿借款的,应出具书面挂帐理由,经处领导签字批准,否则,企业有权从其收入中将欠款扣除。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项目部会计对此

7、负有直接责任。第十五条处内部之间资金调拨,一律通过结算中心办理,内部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融通和调剂资金。第十六条结算中心在基层单位每次的回收款中按以下原则从回收款中扣除应上交部分和其他应收款项:与处签定的经营承包责任状中,有确定的上缴比例或要求的,结算中心按其经营承包责任状中上缴比例和要求直接划款。处内部单位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中有约定的收款和付款比例或金额的。按其约定的比例或金额,结算中心直接进行款项的划转。由处支付的属于基层单位应负担的费用,结算中心随时进行划款。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处暂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从基层单位每次回收款中扣款。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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