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职工假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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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企业职工假期总结一、上海市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一)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法规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意见。(二)医疗期工资的计算1、计算基数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2、具体比例病假期本单位工作年限病假工资的计算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

2、内的(疾病休假工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满2年但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满4年但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满6年但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满8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满1年但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满3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法规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二、婚假(一)假期婚假1-3天,晚婚者增加7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法规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1条:“一、职工本人结

3、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二)婚假工资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法规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三、丧假(同婚假的规定)四、产假(一)假期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

4、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法规1、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二)工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假按工资的80%发给。法规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五、哺乳假(一)假期哺乳假并非法定一定享有,经单位批准才可能享有最长为6个半月的哺乳假,但是授乳时间必须要有。法规: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2、《上海

5、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二)工资哺乳假的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80%计算,对于授乳期是否要减工资并无明确的规定。法规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

6、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六、晚育假(一)假期晚育妇女除了享受产假之外,还享受三十天的晚育假,其配偶还享受三天的陪护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首次生育,为晚育)法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二)工资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工资的80%发给。法规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

7、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七、节育假(一)假期  1、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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