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业发展和管理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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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矿业发展和管理的几点看法中国矿业联合会  曾绍金摘要:刚刚公布并将从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建立在约定矿产资源上的用益物权,按照此原则规定,矿权的性质将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矿业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本文作者提出,必须尽快考虑改变将许可证作为矿权权属证书的问题。可以探索将矿权管理及资源管理与经营管理分开,不用许可证作为矿权的权属证书。同时,本文作者还就探矿权分矿种设立、自然人不能成为探矿权人、地勘基金使用方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谈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矿业

2、发展进入新时期  从1949年以来到现在,我国矿业经历的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计划经济时期。这个时期从1949年到1986年,共计36年,期间包括三年战后经济恢复时期、大跃进时期、三年调整时期、文革时期、几个五年计划实施和改革开放初期。这个时期,总的说来属于计划经济时期。最主要的特点是:地质勘查和主要矿产开发,基本按照国家计划实施。最重要的贡献是:建立了地质矿产的教育、科研、勘查和矿业的体系,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个阶段的后期,最大的问题是:矿业体制和机制严重不适应当时国家实施改革开放的整体形势。  二是原矿产资源法实

3、施时期。这个时期从1986年到1997年,共计近12年。全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发展时期。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从计划管理开始进入依法管理,确定了管理机构、体系和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是:勘查投资主要由国家承担,开采投资出现多元化。最主要的贡献是:初步解决了矿产品的严重短缺。问题是:探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实质上确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性质属于行政特许权。主要问题是:当国家确立了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矿业发展的新形势。  三是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时期。这

4、个时期实际是从1998年到2006年。按法律规定,修改后的矿法应从1997年开始实施,由于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相关的配套法规,恰好国土资源部于当年4月成立,到现在进入了第10年。矿法最根本的修改是: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经批准可以转让的规定。通俗地讲,就是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权)是买来的,买来的矿权可以卖了。这就实质上赋予了矿权的资产、产权的属性。但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权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作出了可以行政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就同时保留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5、可证的行政特许权属性。由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矿业发展的影响,在短短的几年中发生的变化,是大家都经历或看到、听到。地质勘查由冷到热,开采投资由项目缺乏资金到资金找项目的巨大变化。  四是2007年起到以后一段时间。今年公布并从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建立在约定矿产资源上的用益物权,是依法享有对约定的矿产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物权法》的原则规定,矿权的性质发生或将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矿业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与探矿权采矿权

6、  长期以来,无论法律法规规定还是管理机关和管理相对人,是以获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就是拥有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矿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是以相应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失效、吊销实现。在矿权属于行政特许权的时期,这样处理没有太大的问题。在矿权具有行政许可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时,已经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在多年的行政管理实践中,不少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政府都可以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决定矿权的消灭,安全、环境、政策规定,都可以用吊销许可证,让相应矿权消灭。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7、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没收财产必须是非法财产。法律规定的吊销许可证是否包括具有相应的财产,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是一种特定特许,而不是财产;如果行政许可包括财产权,就意味着财产权可以通过行政许可获得,却与行政许可的本意相悖。如果吊销许可证的相应财产不是属于非法财产,能否按没收处理。这些都是将矿权确立为用益物权的不动产后,管理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按照《矿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应该是取得矿权在前,登记在后

8、;“登记”是取得矿权的凭据。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属于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矿权,其权属证书不应该是行政许可,不应该是行政许可证。  《物权法》从今年10月1日就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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