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ID:11691355

大小:171.0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8-07-13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_第1页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_第2页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_第3页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_第4页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27日35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

2、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3、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第六条35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

4、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5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第十一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

5、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6、。第十二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四条35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

7、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五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