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ID:11709798

大小:3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13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_第1页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_第2页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_第3页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_第4页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_第5页
资源描述: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例如,烧毁、撕毁等。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2、。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票据相对丧失的

3、,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

4、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如:曾世雄在《票据法论》中说:“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需要法律提供救济。”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也认为票据丧失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丧失的事实。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这里的合法持有人是不是仅指票据权利人,并不明确。是否是这里的持票人,主要考虑票据丧失是否对自己存在

5、风险以及有无权利获得救济,因此:首先是合法持有,若以非法手段获得票据不受保护。如盗窃所得。其次是对票据丧失承担风险或可能遭受损失的人:(1)票据权利人(2)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3)票据质权人(4)保管人(5)出票人二、票据丧失的救济各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救济,大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因此在救济方法上差别较大。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大都采取公示催告程序进行救济;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诉讼的方法进行救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因各国规定差别较大,对此问题未作统一规定。(一)《法国票据法》规定的救济方法在法国丧失汇票后,依汇票是否

6、已经承兑,可采取不同的补救方法。《法国票据法》第141条规定:“未经承兑的汇票如有遗失,票据所有人可向第二、第三、第四主张付款权利。”可见未经承兑的汇票遗失时,票据所有人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向其前手及前手的前手主张付款权利,直到发票人为止。《法国票据法》第142条规定:“如遗失的汇票已经承兑,票据所有人只有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方可向第二、第三、第四手主张付款权利。”可见已经承兑的汇票遗失,票据所有人只有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方可向其前手及前手的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直至发票人为止。《法国票据法》143条规定:“丧失汇票

7、者,无论该汇票是否已承兑,不能作第二、第三、第四次提示,但可通过提供担保和证明其所有权;经法庭判决主张并获得丧失的汇票之付款。”因此除了遗失已承兑的汇票,失票人在证明自己对票据的所有权后,可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担保,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的裁判外,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未经承兑的汇票也可以采取请求法院裁决命令付款的不就方法。(二)《德国票据法》规定的补救方法《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的或毁灭的票据无效;如果合法权利人在宣告无效前提供担保,在该程序开始后,该人得在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

8、票人提出付款请求。”《德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是以公示催告为核心的。所谓公示催告,就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明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预期不申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这样失票人就可在不持有票据的情形下,通过向法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