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仍保护婚姻中的弱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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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仍保护婚姻中的弱者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无论是已经踏入婚姻殿堂的夫妻,还是正在热恋中的男女朋友,都激情洋溢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而离婚后房屋归谁则是这场轰轰烈烈的讨论中最为争议的话题。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的正式出台,并没用终止这场声势浩大的争论,反而火上加油,越演越烈,动员全社会参与到这场激烈的讨论中,从房子该归谁上升到法律对婚姻的保护。《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对下面

2、几个争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亲子鉴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文章主要探讨婚前贷款买房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财产归属问题。一、父母为子女买房归个人房子,已经成为压在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大山,仅仅凭借80后、90后年轻人自己的能力,很难能够负担起,甚至在一线城市里,高房价已经成为整个家庭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接受父母给自己买房,已经成为这个社会常见的现象。如果子女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很可能导致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房,最后子女因离婚

3、没得到房子,既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使得他们难以接受,也从法律的角度损害了父母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父母在儿女结婚后赠与房产,与自己子女是赠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与夫妻另一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

4、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主要是考虑到中国传统的家庭概念,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婚姻法解释(三)则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父母赠送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儿女作出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限于父母和自己儿女,因此,即使夫妻离婚,赠与合同也不会变更,自己儿女仍是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赠与合同的标的也不会因为离婚析产而被分割。婚姻法解释(三)正是把法律与传统婚姻观念分离,在法律的层面上,肯定父母和自己子女的赠与合同关系,把婚姻双方父母的利益也纳入到婚姻法的保护

5、之中,既合理又公正,这是婚姻法的进步,实现了婚姻法对个人的保护。二、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协议买的房,离婚时双方按协议解决;婚前贷款买的房,因一方在

6、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所以在离婚析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三、婚姻法仍保护弱者笔者认为,这两条被很多人误读了,认为法律不再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如果离婚弱势的一方则净身出户。其实不然,婚姻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了弱势的一方在离婚的利益:(1

7、)一方享受对另一方房产增值部分的收益权。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离婚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为房产虽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

8、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而房产增值部分的利益,才是最大亮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全年平均涨幅在13.67%,在四月份的时候达到17.3%的高点,可见,房产升值非常迅速,甚至可能出现增值的部分远远超过结婚前一方购买的价值。(2)无过错的一方仍有离婚损害赔偿权。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小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出,夫妻一方给“小三”分手费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虽然这一条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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