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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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chinalawedu.com/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原始取得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原始取得。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2)构成要件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

2、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http://www.chinalawedu.com/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

3、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历年真题】:2004-3-7、2008-3-13(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

4、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A、善意取得http://www.chinalawedu.com/【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5、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B、表见代理【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

6、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C、表见代表【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拾得遗失物(1)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http://www.chinalawedu.com/(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A、拾得人的返还义

7、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敎育网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

8、【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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