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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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文件郑劳社〔2008〕25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郑政〔2008〕22号)精神,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与郑政〔2008〕22号文件一并贯彻实施。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二○○八年七月十一日—14—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

2、细则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根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一)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

3、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14—(三)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准确认,并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村民(社

4、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参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邮政编码等)、参保人缴费情况(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及金额等)、经办机构确认情况等事项。其中,参保人登记时的出生年月和社会保障号经确认无误后,不再变更;参保人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迁移等原因,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二、缴费类别及缴费办法(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郑州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郑州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

5、员,《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前项规定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3、—14—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

6、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郑州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参保人员未按《试行办法》规定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补缴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额全部由本人承担,政府不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缴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四)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累计

7、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后,可以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欠费,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续缴费。(五)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缴费的前提下,可以在经办机构为本人开设的预缴账户中预缴或在本人银行代扣代缴活期账户中预存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算后,预缴额不足以抵缴预缴年度本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予以补足,不及时补足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记录缴费台账;核算后有余额的,余额作为下一个缴费年度的预缴额。—14—(六)缴费基数按

8、市统计局公布的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当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执行。(七)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缴费基数的6%、7.5%、10%、20%、30%、50%、85%选择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参保人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其上个缴费年度本人的缴费比例确定。(八)市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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