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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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9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子项名称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5实施主体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都安县安阳镇沿江路99号。10办理时间

2、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5215849监督电话0778-521237412设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期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9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

4、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统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7月22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期起施行)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5、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13实施对象都安县管辖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

6、级管理。15权限划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水基〔2014〕36号)等规定。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由水利厅负责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审批局负责备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负责备案。16行使内容都安县水利局负责对本级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及水利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9

7、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期起施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8、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统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21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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