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

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

ID:11741991

大小:43.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13

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_第1页
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_第2页
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_第3页
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_第4页
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城口任河河道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城口县河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口防洪条例》、《城口县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池塘、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道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规划

2、、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防旱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区河道的建设整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河道的保洁管理由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规划、环保、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县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

3、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章 河区和河道类别划分  第八条 根据水利现状,高观划分为上游取水河区、中河区。   第九条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对河道水位、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根据河道行洪排涝以及抗旱救灾等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方案,并负责监督与实施。  当旱、涝灾害发生时,各级各部门必须服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筑堰设障,阻碍河道行水畅通。             第三章 规划和整治  第十条 河道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行洪排涝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

4、所需的河网水面率。  涉及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县水利局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订一类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制订本区域内二类河道整治计划,报县水利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河底淤积超过标准高程0.7米以上的河道应予疏浚。  第十三条 河道整治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与受益者共同负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事权划分。  骨干一类河道整治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工程直接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并列入市级年度计划;河道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赔偿、土方堆压与复垦等政策处理工作;

5、政策处理经费按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市及各受益镇(街道)、开发区共同承担。  一般一类河道整治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政策处理经费及工作由所涉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类河道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实施,经费及政策处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自行筹措和落实。  三类河道疏浚整治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村组织实施。  与邻县(市、区)或市内镇(街道、开发区)之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县水利局负责协调;村(社区)间交界河道的整治由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协调解决。           第四章 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河道两岸线之间的河坡与水域(骨干一类河道的管理范围按工

6、程建设时的实际征地边界线确定)。  一、二类河道设置河道保护范围,三类河道(或个别河段)可按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4;一般一类河道在其管理范围外,两侧各设5米的保护范围;二类河道在其管理范围外,两侧各设2米的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发区应按照《城口骨干河网总体规划》和县政府调整后的骨干一类河道两侧控制范围,对规划建设的骨干一类河道进行规划控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涉河工程建设,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管

7、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方案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设施的位置和界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按照前款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技术参数以及防洪安全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涉河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不得缩窄排水通道;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