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并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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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能娃哈哈并购案例分析摘要:达能娃哈哈并购案中核心问题是商标权问题,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并未将商标转移到合资公司中,集团公司仍为“娃哈哈”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而双方签署的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均有效,且能够对抗非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对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集团公司及第三方欲合法使用“娃哈哈”商标必须得到合资公司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除2005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附件中所列的非合资公司外,其他非合资公司在生产和销售中擅自使用“娃哈哈”商标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商标独占使用权,合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商标未能转移到合资公司

2、还造成集团公司出资不实问题,其后果视双方是否在《合资经营合同》或公司章程有约定而定,可能的后果有:要求集团公司出让出资未到位部分所占的股权、要求集团公司返还股利及利息,或者要求集团公司对金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验资方的验资依据错误是导致集团公司出资不实的重要原因之一,集团公司对金加公司与合资公司承担了出资不实的责任之后,集团公司可追究验资方的责任。此外达能娃哈哈并购案须报经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在强制并购条款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双方对审查机关的影响程度和审查机关对并购案所涉及垄断问题的观点将决定并购案的走向。一、背景

3、1996年法国达能与香港百富勤公司在新加坡设立金加投资公司,由金加投资作为外资方,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为主的5家合资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矿泉水、八宝粥在内的产品。中方共持有合资公司股权49%,其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包括“娃哈哈”商标作价5000万元人民币[1]在内的无形资产、及其设备、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等共出资1134.9万美元,持股39%,杭州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91万美元,持股10%;达能与百富勤控制的金加公司出资1484.10万美元,持股51%

4、。且中外双方约定,以后双方建立的合资公司都可自动获得商标使用的许可。亚洲金融风暴后,百富勤将所持的金加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达能公司,由此达能公司成为娃哈哈合资公司持股51%的控股股东。宗庆后自1996年4月担任娃哈哈与达能公司合资的5家公司的董事长,一直到今年担任娃哈哈与达能合资的29家公司与10家二级公司的董事长,历时已11年2个月。在他担任董事长职务期间,合资公司从5家企业发展到现在的39家合资公司,销售收入从1996年的8.65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6年的140.52亿元,增长16.25倍,累计实现销售收入687.58亿元,累计实现

5、利润6965亿元,用于分配60.34亿元,其中达能分回红利30.77亿元[2]。在此期间,因合资公司中宗庆后与达能所派董事多次在是否投资新产品和新生产线方面发生了重大分歧,宗庆后带领集团公司设立了生产非常可乐等使用“娃哈哈”商标产品的多家非合资公司,到2005年10月12日为止,已有27家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并用合资公司的渠道销售产品。在设立合资公司时,中外双方最初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约定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将所拥有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而这份《商标转让合同》在申

6、报国家商标局核准时,国家商标局既未核准,也未书面答复[3],因此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集团公司与浙江娃哈哈实业有限公司、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正是这一合同引发了强行并购风波——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集团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60多家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二、核心问题——商标权争议从目前获得的资料来看,我们认为,达能——娃哈哈强行并购案的核心问题是

7、“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问题,表现为:1.“娃哈哈”商标为集团公司合法所有1983年起实施、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8、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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