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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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29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2、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人防、水务等部门和通信、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以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召开的具体事务,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第五条实行基层物业管理联

3、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参加,主要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第六条29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共用设施

4、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物业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能够独立管理的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和单幢商住楼宇,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9(一)形成调整方案,并对调整后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5、备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二)物业管理区域分立的,应当分别经拟新设立的各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合并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同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

6、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建设单位未申请的,业主可以申请。29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7、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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