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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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档案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档案是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我院活动历史的对我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第二章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 我院档案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分管。第五条 建立综合档案室,隶属于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一名主任兼

2、管。综合档案室是我院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校档案工作。第六条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邮电部关于档案工作法规、政策、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2.制定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接受、分类、编目、鉴定、统计、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和有关资料。4.开展档案利用工作。5.编辑档案参考资料。6.对全校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7.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8.负责全校文史工作和综合统计工作。9.办理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文史、统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第七条 我院各系(部)、处、室等归档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3、并配备一名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各归档单位的档案工作在校综合档案室的指导下进行(兼职档案员职责附后)。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我院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九条 我院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96〉第39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条 各立档单位要把反映本校主要职能活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完整、系统地收集起来。第十一条 我院文书、科研、教学等档案

4、门类分别根据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归档制度,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单位具体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每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资料归档。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要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要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列入学校各单位岗位责任制,逐步做到“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十三条 我院文书、科技等档案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度,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交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查后向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四条 我院文书、科技等档案的归档制度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字

5、迹清晰。第十六条 归档时间按以下要求。1.学校党、政各部门及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2.教学部门应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3.科研、基建、设备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4.会计档案立卷后应在财务部门保存两年后,再向档案室移交归档。第十七条 学校档案归档份数,一般要求一式一份,单套保存。如果重要案卷或利用频繁案卷,可视情况一式二份,实行两套保存。第十八条 归档的具体要求和手续1.必须按照归档范围将应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准确,既不杂乱,也不短缺或遗漏。2.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内在区分价值,合理组卷。3.凡是归档的案卷,卷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项内容,必须

6、填写正确、规范,标题简明、确切。4.凡装订的案卷要按“三孔一线”装订整齐、牢固,卷容美观大方,不装订的案卷、文件、图纸等要折叠整齐,编写件号与页号。第十九条 我院教职工及党政领导在从事教学、科研及党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对个人向档案室捐赠档案的,学校应给予奖励。第五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第二十条 我院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在行政办公费用中统筹解决。第二十一条 逐步改善工作条件,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专用库房,做到三室分开(办公室、阅览室、库房)。第二十二条 有计划地为档案室配备去湿机、吸尘器、复印机、空

7、调等设备,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档案室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写出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组织人力、物力修复或复制。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对各门类档案,要进行编号和排列,我院档案分类方案另订。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逐步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档案的销毁原则,登记造册,报校领导批准,予以销毁。第二十六条 制定统计制度,对各种档案进行统计,并造表上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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