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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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研究近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或刑事判例,基本上对证据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盖因建立在通过依法收集的、客观真实的证据基础之上的裁判,才有可能达到实体公正的要求、符合程序道德标准。然而,由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有有效追究犯罪,迅速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突出表现,使得各国立法、司法乃至学者们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的争议与分歧颇多。但终究诉讼民主的进程势不可挡,对人权的维护已为现代社会日益关注,为求实体真实之目的,而不择手段的办案方式已逐渐为人们所不能接受,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在刑事诉讼中

2、维持有效追诉犯罪、公正地审判与加强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这两者的动态平衡关系一个突出的体现就在于对非法证据的态度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司法领域在吸收与借鉴国外法学研究成果、总结几十年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司法制度同时进行逐步的改革与完善,刑事司法领域改革更是在加紧进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就是一个明显的标志。而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进行。司法裁判者在运用证据时就会涉及到一些非法证据的处置问题,然而,作为处置依据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

3、的采取与排除规定却很不明确,这就使得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研究尤为必要。一、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理论定位(一)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逻辑思维方式。明确某一概念,就是要为某一具体的事物下定义,也就是要揭示和限定某一事物的特定含义,以确定它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无论任何一门学问,都会涉及到对一系列基本概念下定义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非法证据,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证据”、“非法证据”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这样一些基本概念。1、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传统的观点证据是什么?学者们的见解是不一样的。传统的观点有三种,即:原因说、

4、方法说、结果说。“原因说”把证据看作是证明的原因。例如,台湾学者陈朴生说:“证据,乃为证明要证事实,使臻明嘹之原因”。“方法说”把证据看作证明的方法。例如,英国法学家詹姆斯·菲利普说:“证据即证明事实的方法”。“结果说”则把证据看作证明的结果。例如,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认为:“证据者,举证与证据调查之结果也”。以上三种观点都只是指出了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作用,并没有从实质上回答“证据是什么”的问题。三种观点所指的证据的作用不同,其概括面也不一样。“原因说”指的是物证和书证,因为物证和书证均能成为使待证事实臻于明嘹的原因。“结果说”指的是人证,因为人提出

5、的事实必须先得到证明才能成为证据,而先行证明的过程就使人提出的证据成为证明的结果。“方法说”指的则是证明事实的方法,这样的方法诸如询问和讯问,勘验、检查和鉴定等。由此看来,上述三种观点既没有揭示证据的实质,也不够全面,因而均不可取。(2)我国法学界关于证据概念的争论我国法学界在证据概念上的争论更为激烈。几十年来,我国法学界给证据所下的定义有好多种。其中最主要、最有影响的观点有四种:一是“事实说”,“事实说”把证据看作是客观事实。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证据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证据是第一性的,是被反映者,它不依赖于反映者而独立

6、存在”。这就是“事实说”的基本观点;二是“反映说”,“反映说”则把证据看作是事实的反映。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证据“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它是第二性的,而不是第一性的”。根据这种看法,他们把证据概括为“反映案情事实的判断”。这种观点不是把证据看作事实,而是看作反映事实的意识,因为,判断就是一种思维形式,是高级的意识形态;三是“两义说”,“两义说”认为证据含有两义,不是一义。比如,有的学者提出了“客观证据”和“诉讼证据”这样两个概念。“客观证据就是在客观上与案件或案情相关联的事实,这种事实只有在诉讼证明中才能转化为案件的诉讼

7、证据”,认为“客观证据这种‘自在之物’不通过人的认识不断探求,是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这种‘为我之物’的”。很明显,“两义说”的实质就是把事实和事实的反映统统看成了证据;四是“信息说”,“信息说”把证据看作是信息。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证据,“我们既不能称之为存在,也不可以称之为意识,而是信息,或关于案情的信息。”以上就是我国法学界目前存在的有代表性的四种观点。这四种观点的实质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是事实;“反映说”认为证据是事实的反映;“两义说”认为证据既是事实,又是事实的反映;“信息说”认为证据既不是事实(存在),也不是事实的反映(意识)。这就是

8、我国法学界争论的大致情形。(3)笔者的观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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