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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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贯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建立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统筹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博士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科研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强化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益。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

2、改革与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实施奖、助学金制度。奖、助学金包括以下类别:(一)新生奖学金;(二)学业奖学金;(三)助研、助教、助管等津贴(“三助”津贴);(四)专项奖学金;(五)学术研究创新基金。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的适用于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年限为其规定学制的正常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期满后继续培养,从事助教、助研工作的,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教育院批准,可以继续享有“4三助”津贴,但不享受其他奖助。休

3、学期间,不享受奖助体系的奖助。第七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依据其入学选拔情况,给予新生奖学金资助。新生奖学金分为二等:(一)名列本专业前20%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等奖学金资助,金额10,000元;(二)名列本专业21%-60%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二等奖学金资助,金额8,000元。新生奖学金由研究生教育院、二级学院依据新生入学成绩评定结果,于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新生奖学金在入学后第一学期一次性发放。第八条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按学年学业考核结果发放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级经导师组考核后由研究生教育院综合评定。(一)

4、优秀者(名列本专业前20%)获得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二)考核中等者(名列本专业21%-80%)获得二等奖学金(8,000元);(三)考核合格者(名列本专业81%以后)获得三等奖学金(6,000元)。(四)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在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视为学业考核不合格。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下一学年度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10个月。学业奖学金由各学科专业导师组按学年考核,每一学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完成本学年度考核。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会同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制定。学科专业导师组应强化4博士研究生培

5、养的过程意识,注重对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实践能力、研究能力、学术道德、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并注意以此为导向,注重博士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第九条“三助”津贴是指博士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工作,依据工作情况可获得的津贴。(一)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导师的科研助理工作。担任科研助理任务较重的,鼓励导师、导师组酌情资助。(二)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的,可以获得一定的岗位酬金。助教、助管自博士研究生二年级开始担任。(三)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每人每月享有津贴400元,按每学年10个月发放。(四)对学业评定不合

6、格或者担任“三助”工作经导师评定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学年相应岗位的申请资格。第十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设立,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奖励对象、名额以及程序按照各专项奖学金设立协议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研究生学术研究创新基金是指上海市教委拨付的用于激励、资助研究生进行学术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基金由研究生教育院管理,资金使用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以科研为导向,通过博士生导师分担培养成本的方式,强化导师责任制。导师应以提供科研资助经费的方式,对其指导的博士生承担一部分培养经费。(一)

7、博士生导师的招生配套经费1.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2人以上(含本数),导师须为第二名额的博士研究生提供2,400元配套经费;为第三名额的博士研究生提供4,800元的配套经费。2.市教委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或担任国家重大课题的博士生导师在研期间每年可招收3人以上博士研究生,配套经费自第三名额起开始收取。3.非经校学位4评定委员会特别许可,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3人。4.博士生导师承担的招生配套经费一般应在导师科研经费中划出。科研经费不足的,经导师组决定,可以在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经费中划出。(二)博士生导师应对承担科研助

8、理任务较重的博士研究生酌情提供助研津贴。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财务处负责,各学科专业导师组参与完成。第十四条本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实施。本方案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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