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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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协调问题姓名:谷秋盈学号:15520092201601院系:经济学院财政系浅谈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协调问题摘要:我国各级政府在分税制下,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出事权及支出范围。1994年元旦,我国正式施行了分税制。分税制是为适应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而诞生的,其实质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并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税种归为中央、地方税两大类。这对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税制改革近20年里,政府官员和经济专家都在不断努力尝试找到适合中国特点的分税制切入点,但是,在过程中我们面临很多问题。结合多年经验看来,我国目前应主要

2、把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基准点,从此处着手解决矛盾问题。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协调性便是其中一个主要矛盾。关键词: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权事权一、引言分税制先进之处在于它是一套让中央与地方财政实现“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法律制度。全球看来,无论是发达或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促进各国经济稳中求快式的发展。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颁布的中国特色分税制特点可归纳为:第一,按税源大小划分为地方税和中央税。地方税一般是对公司企业法人个人征收,对广大纳税人征收的小税种;征收范围面小,税源薄;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根据当地特殊经济结构形式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税率和征收

3、范围。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各种研究告诉我们财力不能过分集中于中央或过分分散于地方。只有当中央财政享有基本权力,地方拥有一定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套税制改革制度诞生的更重大意义在于其有控制好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纠葛,以及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导向作用。纵观此法,中心思想是围绕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重置改革。简明扼要道,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就是各级如何处理集权与分权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我把文章分为四大块。在第二部分我首先会列出并分析目前我国在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难以协调的问题。第三部分我便以第二部分为背景浅谈一些解决方法。最

4、后一大块,我会展望分税改革前景。当然,我毕竟学疏才浅,查看资料,各位经济学家在此方面研究造诣已相当成熟,而我即使是在很多前辈总结基础上再探此课题诚然还是有许多学术漏洞,关于这点还敬请原谅。二、中央与地方协调财权事权为何阻碍重重?改革开放前,我国为配合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单一税制政策。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单一税制慢慢无法与当前经济形势相适应,变成了阻碍我国税收事业、政府财政收入发展的绊脚石。94年,“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分税制执行。近二十年来,我们明白道路非一帆风顺。主要问题有:一、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制度不统一。分税制下,中央与省级财政收支明确划分,可省内各级下属政

5、府则由各省政府自行管理。权责划分,“各侍其主”,独立形势下有很好的刺激财政收入效果。但在利益驱动下,高级别政府会试图使其财力不断集中,各下属政府在规定下都必须将当地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交公”。据有关数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的6年时间中,集中度由16.8%上升到22.4%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上行下效,市级政府为完成任务和实现自身发展需要收聚县镇财政收入。出现:“地方财政收支相抵,县、乡财政赤字增加”现象。2004年,省级财政收入加上地(市)级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62.5%。显而易见,财力是在向省、市级集中。财权越来越集中是事实,政府的基本事权在下移同样也是事实。按理来说,收入应与事权相

6、统一。事权归地方财权却被削弱,地方税收部门必定缺乏积极性,税收目标难以达到,纵使省级拥有高涨的积极性也白搭。二、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体制有矛盾,范围分割混淆中央政府控制主要大型税收来源,地方政府负责当地小、碎税源。按理来说不会出现界限矛盾。可是,大型税源亦是“扎根”地方,局部利益趋势地方政府去越位插足本属于中央的税源,加之我国分税制将事权下放,也就有赋予地方有机会去“动”于归属中央的“奶酪”。这么看来地方政府有些无赖的做法,反向思维一下亦不能全归罪地方政府。当财权都集中更高一级的时候,本地各种公共建设却要由当地政府动用其少得可怜的财力自行解决。看到上文中财权集中的具体数据后,难道还认为当地用于

7、基础建设,用于教育投入等的费用够吗?乡镇一级财政赤字不是财政局和政府衣食父母官的追求,也有违官之人升迁鸿鹄之志。三、财权与事权法制不健全,配合补充制度先天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以及“中央与地方应有职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对于政府间财权划分缺乏明文规定。《税收基本法》缺少政府间事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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