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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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

2、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的证明要求。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一)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

3、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已经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并且足以清楚地反映出待证事实,才能说事实清楚,但“证据充分”并不是说证据越多越好。只要符合标准,三五个证据也能定案。(二)证明标准学术界说在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能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说应当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在学理上存在争论,概括起来说

4、,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1.客观真实说客观真实说十分强调认识客体(经验层面的案件事实)在诉讼认识中的决定性地位和判断标准作用。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时,必须以符合客观案件事实的认识为根据,即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明所要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只有当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了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时证据就是真实的,否则就是虚假的;而判定其是否真实的标准是看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符合。①因此,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

5、,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并将我国的证明标准“7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诉讼证明制度的大厦的根基加以确立。2.主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一种主观事实,否定客观真实标准,主张以西方国家内心确信的主观真实代替。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裁判者发现的这种事实并非是在诉讼之前的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裁判者对事实预先得出的一个模糊的主观结论,然后寻找相关证据支持,凭直觉或预感运用证据进行推理。这种内心确信的主观真实观,强调了人类认识活动主观性的一面,却忽视了人类认识客观性的一面。此学

6、说一旦离开客观真实标准,就会使所追求的真实限于纯主观性,缺乏客观依据性和真实的确定性,并使这种主观真实在诉讼程序上具有不可更改性。笔者认为,若坚持此学说,在我国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审进行全面事实审时,在事实认定上坚持有错必纠就失去了理论根据。3.法律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强调法律规范在诉讼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张此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的”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该事实因其符合法定的标准,可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序

7、的要求,在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即可定罪量刑,否则,应当宣布被追诉人无罪。所谓法律要求的标准,是指法律认为对事实的认识达到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表示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不要求是绝对的客观上的真实。”①上述三种观点特别是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争论尤为激烈,持“客观真实说”学者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概括为法定的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持“法律真实说”学者则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概括为“排他性标准”。然而在证据制度改革当前,我国许多学者对法定的证明标准提出了质疑,一些坚持客观真实说的学者逐步转向坚持法律真实

8、说。二、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理论及评析上面提到了学术界在证明标准上的三观点,各派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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