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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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信息来源:第五届安徽律师论坛文集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点击次数:269  【内容摘要】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当事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显示出实践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本文从婚内侵权赔偿的概念、侵权损害的种类、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及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对在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2、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家庭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一个主要方面,而夫妻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是正常现象。但夫妻间的侵权现象近些年不断出现,保护夫妻一方权益,制止婚内侵权,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配偶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规定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之特殊概念,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

3、,又呈现出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具有特定性,即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婚内侵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但如果第三者与夫或妻合伙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婚姻权利,危及婚姻稳定,则构成婚内侵权的共同主体;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第四,侵权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作为方式构成的婚内侵权有暴力殴打配偶、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婚内侵权有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

4、助义务等。    二、婚内侵权损害的种类    婚内侵权是对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的侵害。配偶权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身份权。   (一)侵害配偶人身权。根据人身权利的基本划分标准以及夫妻间特殊人身权利的规定,夫妻间侵害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种:   1.侵害一般人身权   夫妻间的一般人身权利,是指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相一致的人身权利。这些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①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5、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这三种权利都是独立的人格权利,专属于权利人自身。因为夫妻具有独立之人格,因此其相对应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亦应受到保护。夫与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名誉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名誉权侵害的后果

6、可能比一般名誉权侵害的危害性更大。   2.侵害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关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对于夫妻关系而言,配偶权是夫妻权利关系中的核心与基础,也是夫妻关系与其他民事主体间关系最主要的区别点。婚内对配偶人身权的侵害这要表现为:   (1)侵害夫妻同居权。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同居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在经济上相互给予扶持、精神上相互给予抚慰、工作学习上给予帮助、以及保持良好的夫妻生活;狭义的同居仅指良好的夫妻生活。本文采狭义解释。婚内适当正常

7、的性行为是婚姻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对婚姻自然属性的认同。侵害夫妻同居权的情形有:①拒绝同居;②在不适当的情况下强行同居;③性虐待;④性遗弃,即无正常理由长期分居等情形。   (2)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保持感情专一,不得为婚姻外的性行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背主要为:婚外恋;与他人通奸;重婚等情形。   (3)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生育权,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有:①一方拒绝另一方合理的生育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未经一方同意终止妊娠;②妻子未经丈夫

8、同意采用第三者精子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③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向他人提供精子等行为。   (4)遗弃。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遗弃的解释主要是指经济上的遗弃,但是忽略了感情上的遗弃。遗弃的形式包括:①有扶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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