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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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一、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

2、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以主罪为标准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案件,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

3、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的案件  4、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  5、特殊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按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确定。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若我国

4、与相关国家没有管辖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管辖  二、回避  (一)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都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检查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二)回避的决定  1、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2、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委会决定  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5、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三、辩护与代理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缓刑的执行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五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挂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担任被

6、告人的辩护人  (三)律师的诉讼权利(注意新《律师法》的变化)  1、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辩护权,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发表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权等  3、审判阶段的权利  四、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察笔录  (二)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非为言

7、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三)证明责任  1、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  2、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五、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据传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  3、拘传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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