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著述中不容忽视的现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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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著述中不容忽视的现象摘 要:从流行的法学著述入手,简要列举了一些法学著述中的疏漏,提出了立法疏漏与法学著述疏漏密切相关的观点。关键词:法学著述;疏漏当前,法学著述之多真可谓数不胜数。林林总总的各种教材不必细说,专著、译著也似雨后春笋一般地涌现出来,尤其是新法刚一出台,好象给某些学者带来了无限商机似的,随之而来的各种解释书籍便纷纷上市,铺天盖地,成为近年来法学著述中的一道奇特风景。这些著述对于法学的繁荣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大有裨益,自不待言。但是,教材的雷同、专著的疏漏、解释的错误等现象也十分严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应该引起法学研究人员的

2、足够重视。常言道:口说无凭。用句时髦的法学术语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请看:由曹子丹、侯国云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对刑法第十九条的解释是:“‘又聋又哑的人’,简称聋哑人,是指视力完全丧失听觉能力和语言能力的人。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的人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聋哑人的范畴。‘盲人’是指完全丧失的人,即必须是双目失明的人。”(见该书第21~第22页)这段“精解”的确有些惊人!还有,该书在第21页解释道:“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不能从轻或者减轻”。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以刑法对醉

3、酒的人犯罪如此严苛?倘若醉酒的人犯罪之后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对其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才对。推测立法之原意,似乎是说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应因其醉酒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法律基础》一书,书中之错误和疏漏也令人瞠目结舌。例如:“在法律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着重号系笔者所加,下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见该书第55页)。此说与《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的规定相抵触,错误是显而易见

4、的。又如:“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这在民法上又称‘同时履行抗辩权’”(同上书,第146页)。既然“有先后履行顺序”,何以称之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实,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其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同上书,第211页)。然而,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5“夫妻的共同财产,若一方还活着,在作为遗产分割时,应将其遗产的一半分出作为活着的一方所有,其余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

5、的遗产而分割”(同上书,第213页)。此说纯系该书作者个人杜撰,与《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相去甚远。“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下述四项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同上书,第290~291页)。依照《刑法》第五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连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都没有,又遑论其担任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该书中的此类疏漏,俯拾即是。可以说,著述者一边宣讲法律,一边又在篡改、歪曲法律。作为普及法律基本常识一类的著述,实在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错误。还有一本《合

6、同法教程》(孔祥俊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该书在论述诚实信用原则时,有以下两段出现了问题:“除《民法通则》将其(指诚实信用原则,笔者注)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外,《合同法》又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即该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见该书第10页)“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着许多具体的体现,最典型的条款是第61条第2款,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㈠及时通知;㈡协助;㈢提供必要的条件;㈣防止损失扩大;㈤保密’”。(同上

7、书,第11页)其实,《合同法》第六条并没有使用“不得有欺诈行为”的文字,第六十一条也根本不是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作者所引条文乃是199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合同法(草案)》的条文规定。显然,这是误把《合同法(草案)》的条文当作了《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在引用法律条文方面的失误还有不少,例如,此书第327页引用《合同法》第75条时,作者写道:“《合同法》第75条规定:”债权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又如,第573页引用《合同法》第16

8、4条时,作者说:”《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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