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装卸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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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次租船合同及其装卸条款研究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Voy.C/P)也称航程租船合同(下称“程租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是与班轮运输相对应的不定期运输方式,有关运输航线、起止港口、运费率以及货物的装卸安排等均由租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海商法》以“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为一节,将其置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  将程租合同认定为一种海上货运合同完全符合其本质特征,通常情况下,程租合同承

2、租人除负责约定的运费和约定的装卸费用外,包括营运成本、航次成本在内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负责;程租多用于大宗货物的国际海上运输,出租人所处的实际是货运合同承运人(Carrier)的地位;承租人多是货运合同中的货方,从节省运费及运输大宗货物的实际需要出发,外贸企业及一些有外贸自营权的企业时常成为程租合同中的承租人,例如国际贸易中CIF、CFR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或FOB下的买方即承担了租船义务,它们需要与出租人洽商签订租约,成为程租合同中的承租人,程租特别适于象FOB中买方那样自身是货主的承租人。  在程租合同中,出租人仍然承担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并负责船舶的

3、管理和航行,因此,具有租船之名的程租合同实则为一种货运合同,但它与以提单体现的用于运输件杂货的班轮运输合同仍具有以下区别:①出租人决定货载的权利不同,班轮运输下,船舱若有剩余空间可装载货物的,出租人仍可接受他人的订舱单装货。程租中,出租人不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就空舱位与他人订约装货,因承租人已约定租整条船或船舶的部分舱位19.②运费的计算不同,班轮运输多以货物的重量、容积或件数来确定运费标准。程租中,多以使用舱位之大小、租用期间的长短来计算运费。③承租人对航行期间与航线的自主决定权不同,班轮运输多属班轮公司预先确定期间与固定航线的运输,托运人没有任意选择权

4、。程租的航行期间与航线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货载需要自主决定,不必受定期与固定航线的约束。程租与班轮运输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自始即以使用船舶之全部或一定部位为目的,而后者则仅以装载货物为目的,并不着重于使用船舶的一定部位。  冠以租船之名的程租合同与我国《海商法》以专章规定的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存在以下主要区别:①合同种类不同,程租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航次的运输为目的。租船合同是一种海上财产租赁合同,以对所租船舶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②承租人对所租船的支配权不同,程租下的出租人仍控制着船舶,承租人不得占有船舶。定期租船的承租人可以占有和使

5、用所租船舶或所租的部分舱位;光船租船的承租人更是可以占有、按自己的需要使用船舶和获得收益。③承租人的费用负担不同,程租合同的承租人仅需负担运费和约定的装卸费用。定期承租人则除需负担租金外,还需依租约负担包括装卸费用、燃油、港口费、拖轮费、领港费、运河费及运费税等在内的航程费用(VoyageCost);光船租船的承租人除负担租金和上述各类航行费用外,还需负担包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和保赔协会保费、船舶维修及保养费用、润滑油、舱面和机房的备件及补给、船舶管理费在内的营运费用(RunningCost),即光船租船下,船东仅负担船舶建造成本(Capital19

6、Cost),船舶的其他费用全部由光船承租人负担,使光船承租人在许多海运海事关系中处于船东的地位。④承租人对船舶的利用目的不同,程租即使是租了整条船,大多数情况下承租人不过是利用船舱装载约定的货物,虽允许承租人转租,但程租下的承租人租船或租部分舱位主要是让出租人为其运送货物。定期租船合同并不象程租合同那样限定承租人装运约定的货物,它对所租船舶享有使用权,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不一定用于装运货物,可用于载运旅客、海洋资源勘探或是用于渔捞,也可作为程租船或期租船转租;光船租船的承租人更因其可在租约范围内对所租船舶行使支配权而享有目的广泛的使用

7、权。⑤承租人与船员的关系不同,程租的承租人与船员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定期租船的承租人需给船长下达诸如签发提单、选择卸货港、向特定的收货人交货等指令;光船租船下,航行所需的船员是承租人雇佣并受其指挥,承租人与船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当于船东与船员之间的关系。  国际航运市场上有通行的程租合同标准格式供租船双方据以协商缔约或直接采用,航运界使用最为广泛的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其租约代号为“金康”(GENCON),是由国际著名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lticInternationalM

8、aritimeConference-BIMCO)制定的,经过1922、1976及1994年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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