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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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前房产分割问题  李某和丈夫于1998年结婚,其丈夫于婚前(1997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已首付了约8万元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总价款为35万元,其余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还款期限为10年。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于2003年就还清了全部银行贷款本息。2004年初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李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

2、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产权的问题各持己见,加之这套房子已经增值,双方更是互不相让。  双方的不同观点为:  李某认为,这套房子虽然是丈夫婚前购买的,但结婚前丈夫仅支付了8万元的首付款,大部分房款都是结婚后用两人共同收入偿还的,所以这套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  而李某的丈夫却认为,这套房子是他婚前购买的,结婚后也是用自己工资还的月供,应属他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配。  律师点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

3、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要明确两个法律概念:一是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即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二是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

4、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是要明确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对于李某的丈夫来说,婚前首付的8万元房款法律认定是属于李某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

5、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李某是有权利主张分配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

6、.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个人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配  如果房产为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自应分割增值部分;但如房产已经确定为个人财产,则夫妻离婚时能否分割增值部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大体看来,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

7、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就第一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一是婚后装修,二是婚后出租。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装修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甲男所有。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在以上两种情况

8、下,如乙女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则依照物权法理论推导出的结果将对乙女明显不公。另一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情况则更为复杂,笔者不赘述。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一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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