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研究1.doc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研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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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研究——来自荆门、保定、焦作的调查与比较荆门市、保定市、焦作市财政局联合调查组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失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但由于目前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法规不健全,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力度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因此,科学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已成为当前乃至

2、今后城镇发展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湖北荆门、河北保定、河南焦作三地均属欠发达地区,但近年来经济发展明显提速,城镇化率逐步提高,重点研究三地城镇发展中失地农民补偿问题,无论是对三地及其他欠发达地区相互借鉴还是对国家规范失地农民补偿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现状1、三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荆门、保定、焦作三地分别按照“工业强市、农业强市、文化旅游强市、生态宜居城市”、“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和“工业强市、项目拉动、开放带动、科技推动”等治市战略,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经济与社会均取得长足发展。各地2008年底经济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见表一。该表显示,虽三地财政

3、收支规模差距大,但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均在80%左右,说明三地财政收入质量较高。三地人均耕地除荆门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1.37亩)外,保定、焦作均低于全国平均数,耕地资源较为匮乏。三地三次产业均呈“二三一”结构,第二产业均居主导地位,城镇化率均在30%左右,远远低于全国45.68%的标准,体现各地目前的工业化程度尚未达到高级阶段。三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低于全国人均1.578万元标准,除保定外,荆门、焦作农民人均纯收入均超过全国人均4761元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三地当前共同面临着合理保护耕地与大力发展经济的双重重任。2、三地土地征用与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第一,土地

4、征用情况。近年来,随着三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郊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成为城镇经济发展的新战场。三地近期征地的有关情况见表二、表三。上述两表显示,近两年内,三地征用的土地中,荆门、保定农用地所占比重高达60%以上,而且耕地占征地总量的55%以上,焦作占用的建设用地比重较高,每年达40%以上。各地征用的这些土地,主要用于了工商业建设,比重均在45%以上,荆门、焦作两地每年比重达65%以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镇发展对农业用地的依赖程度。第二,失地农民情况。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如果农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即为失地农民。按此标准统计,三地2008年底失地农民基本情况见表四。从三地失地

5、农民的学历来看,高中以上学历的占比较低,最高的保定也不到30%,荆门则低于10%;初中生占比相对较大,除荆门外,一般在均40%以上。从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看,高中以上学历的,荆门、焦作在10%左右,保定达35%,初中生均超过50%,说明大多数失地农民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对今后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有一定的接受能力。而且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占绝大多数,均在45%以上,保定超过65%,这部分人是家庭的顶梁柱,重点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无论是对家庭还是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3、国家对失地农民补偿的相关政策。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失地农民的补偿工作,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对失地农民的补偿

6、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同时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

7、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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