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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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郑州富田东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2、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1、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3、提供的任何担保;2、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时

4、;(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二)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第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

5、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七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6、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第四条

7、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九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第十条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三章第一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十一条公

8、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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