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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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一、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的最严重疾病之一。传染病防治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的综合措施。预防,指在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控制,指在传染病发生后及时采取综合性防疫措施,消除各种传播因素,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以保护易感人群,使疫情不再继续蔓延。消除,指某种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时间的监测,不再出现,虽然发生这种传染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可以认为在这一范围内该传染病已被消除

2、。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采取了各种防治传染病的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消灭了天花,一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例如:鼠疫、霍乱、麻疹、血吸虫病等的发病率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总体疫情发生情况也明显下降。尽管如此,在我国,传染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依然存在,有时还十分严重。根据我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病学调查,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孕产妇携带乙型肝炎病毒,每年约有60~100万婴儿被感染,直

3、接影响下一代的身体健康。近年来,一些已趋于消除的传染病又有复发,某些已被控制的传染病又在活化。随着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新的传染病,如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已在我国传播。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尚有约五分之四的人口在农村,农村的医疗卫生水平还较低。因此,目前我国仍存在传染病发生流行的社会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由于传染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性工作,既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更需要以法律形式明

4、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责任,使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二、传染病防治立法建国以后,我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同年,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首先对传染病进行分类管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全面恢复,为了加快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197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之后,卫生部又颁发了一系列规

5、章制度,例如:《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家犬管理条例》、《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试行)》等,初步确立了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家犬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灭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在总结建国40年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2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实

6、施,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公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此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及规章,对疫情报告、疫情通报的时限和做法,对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防治管理,以及对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定。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动物防疫法》,完善了对动物防疫的法律制度。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7、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犯罪及刑罚作了专门的补充与修改。2003年5月,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总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2003年5月12日,卫生部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从而完善了我国对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三、传染病防治的原则传染病防治法,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为宗旨,总结了建国以来传染病防治管理经验的

8、基础上,确立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三项基本原则,规定了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与公布、控制与监督等法律制度。预防为主是指对传染病要重视预防措施,从防治疾病的发生入手,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使疾病不发生、不流行。预防为主不是不重视治疗,而是要求有病治病,无病防病,立足于防。预防为主是建国初期确立的卫生工作方针之一,197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实行预防为主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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