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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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及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4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

2、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三、分所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分所名称分所名称一律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五、分所负责人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六、分所注册会计师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七、审批程序(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按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分所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以及分所负责人、注册

4、会计师的执业资格等情况予以公示。(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决定。(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

5、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九)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一、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请示(请示要有事务所文号、文头,见参考格式)二、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见参考格式)三、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四、会计师

6、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见参考格式)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见参考格式)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情况表(见参考格式)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证书编号、全部年检记录等内容,同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二)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业证明包括:与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提前退休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三)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九、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

7、有关证明材料(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二)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要求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件审核后退回)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合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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